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龙里县党和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里县委办公室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龙里县党和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和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南州党和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龙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对口接待。
(一)县级负责安排的公务接待对象是:
1. 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来龙里开展公务活动的;
2. 通过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发文给县委、县政府的中央各部委和国务院组成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同志来龙里开展公务活动的;
3. 州委、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来龙里检查综合性工作和开展综合性调研的;
4. 州人大、州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来龙里检查综合性工作的;
5. 外省、州(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带队到龙里调研考察、学习交流的;
6.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特邀的重要来宾;
7. 通过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发文给县委、县政府的国(境)外来宾和重要团组到龙里进行政府间调研考察、交流学习的;
8. 以省委、省政府或州委、州政府名义在龙里召开的全省、全州性会议的。
以上活动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并视具体情况商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协助制定接待方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安排用餐和住宿等工作。需要到镇(街道)级层面开展工作的由镇(街道)负责接待,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和指导。
(二)县直部门负责对口接待的对象是:
1. 以省、州部门名义发文(或电话)通知相关县直部门的中央各部委和国务院组成部门处级以上领导来龙里开展公务活动的;
2. 担任州直部门领导的州委常委和州政府分管领导到龙里检查单项工作和开展单项工作调研的;
3. 省直属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州直属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来龙里检查业务工作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的;
4. 州人大、州政协副职领导带队的视察、考核、督查、调研等公务活动的;
5. 外省、州(市、县)直属部门到龙里调研考察、学习交流的;
6. 以省、州部门名义发文(或电话)通知相关县直部门的国(境)外来宾和重要团组到龙里进行调研考察、交流学习活动的;
7. 在龙里召开的全省或全州业务工作会议的。
以上活动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确定接待单位。需邀请县领导出面陪同的,按程序报县四家班子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五条 对能够整合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合理整合。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一)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根据公务需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能够利用网络、视频、电话等方式沟通解决的问题,不安排外出,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二)执行接待函告制度。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公务人员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特殊紧急情况事后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三)严格接待标准。省部级干部住宿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40元;厅局级干部住宿可以安排单间,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0元,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20元;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
第七条 接待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并报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八条 不准边界迎送,减少层层陪同,防止形式主义。
(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在公务接待中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电子字幕,不得安排群众、学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二)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接待上级主要领导同志,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全程陪同;接待上级其他领导同志,由下级分管或熟悉情况的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三)安排考察调研活动,应当紧扣主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考察内容要避免重复、单调,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临时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突击打造。
第九条 统筹安排、科学整合、切实精减接待现场工作人员。中央、省级和州级领导同志到企业、农村、街道社区考察调研时,所到地方只安排一名熟悉情况的同志在考察点汇报情况。除贴近服务的必要工作人员外,负责接待活动外围及考察点上工作的人员在同城工作时,接待单位不安排食宿。
第十条 接待单位有内部接待场所的,不得安排其他宾馆住宿;没有内部接待场所的,一律安排在当地定点宾馆。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一)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标准。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接待人数较少或确实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简餐、便餐。
(二)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消费场所用餐;用餐应当安排地方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饮料,不得提供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就餐一律不得上酒,晚餐后不安排夜宵。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执行报告和审批制度。县四家班子办公室或工作部门接到上级通知或函件后,按照对等或对口接待原则,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部门。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单位、接待时间、接待对象及人数、事由、接待事项、主要陪同领导及陪餐人数、批准人等。
第十三条 规范重要公务餐叙活动,提升接待工作水平。
(一)重要公务人员的餐叙活动,要制作桌卡和桌单,桌单、桌卡应包含主宾双方姓名、职务等信息,并规范摆放。牵头单位须提前将来宾名单、陪同领导、陪同人员名单及职务顺序提供给接待部门,由接待部门负责印制桌卡和桌单。
(二)接待外宾实行对等原则。需请县领导陪同的,必须按照外宾职务级别请职务相等领导陪同,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接待外宾,牵头部门须将外宾背景材料提供给县国安部门。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纪律。接待相关部门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接待对象姓名、性别、电话、住房安排等信息,不得对外透露接待餐饮内容以及陪餐人员等。重大接待活动,接待部门、公安、食品药品监督、新闻等部门要做好信息沟通,强化协调合作,严格执行部门行业规定。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人员情况、路况条件合理确定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一般接待活动随行车辆不超过l辆,重大接待活动,随行车辆不超过3辆。
第十六条 严格警车使用和警卫安排有关规定。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确需布置警力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单独列支。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办法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和申报由牵头接待单位负责到底,不得一事多报,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建立健全党和国家机关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积极推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县督查督办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和下级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各部门要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南州党和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涉及的接待活动实行归口接待,拟在哪个层面投资的,由哪个层面负责接待,并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南州党和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本实施办法实行单独管理和参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南州党和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接待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种公务接待或招商引资活动需由牵头单位制作相应的工作方案,严格按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龙里县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 年 月 日
接待类型 |
|
宾客人数 |
|
陪客人数 |
|
接待对象 |
|
接待事项 |
|
审签 |
接待单位负责人 |
|
承办单位负责人 |
|
备注 |
|
注:l.“接待类型”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其它。
2.“接待事项”为:住宿、就餐、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