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本级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县有关部门(单位)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关于印发《龙里县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龙里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贵州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和《黔南州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的,不得接办本单位或本系统以外党政机关会议。对在非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会议经费。
    第五条  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对同一会议定点场所被两个及两个以上财政部门重复采购的,按就低的协议价格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会议定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一)制定、修改全县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州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负责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及确定工作;
    (三)处理本县内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州级财政部门;
    (四)编制并公布全县会议定点场所目录;
    (五)将确定的本辖区会议定点场所及收费明细价格,逐级汇总报(州)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负责本辖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组织本辖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信息录入等工作,并做好录入信息审核工作;
    (七)负责本辖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八)省、州财政部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九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执行公开、统一的采购标准。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价格由各级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控制在会议费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内,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的宾馆饭店细化住宿房间、会议室和伙食费的价格。
    第十二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均可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对外经营且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三条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两年,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适时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十五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续约规定的定点管理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相关信息,并报省级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对接待党政机关会议业绩自动统计,作为下一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二十条  省级(县级)财政部门将对全省(全县)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和调整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或委托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级单位或接待单位转嫁会议费。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说明:各年度因机构改革、机构预算级次变更等因素,预决算公开单位名称、名单根据规定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