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山街道办事处、湾滩河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龙里供电局:
《龙里县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里县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基本概况
目前龙里县已建成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个(分别为黑山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甲山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省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2个(分别为三五三七厂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和摆龙河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均为24小时连续监测,环境空气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PM10、PM2.5共6项主参数,并同时监测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参数;地表水监测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总氮共4项指标参数,并同时监测水温、pH值、电导率、浊度、溶解氧共5项指标参数。
二、划分目的
根据《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黔环综合〔2022〕61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国控、省控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规范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杜绝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四)《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
(五)《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六)《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
(七)《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
(八)《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的函》
四、保护目标
本方案保护目标为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生态环境部委托地方管理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五、划分方案
目前,我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以下两类: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均简称省控站),分别有:
(一)黑山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1.站点坐标:经度106.984188,纬度26.455886
2.站点地址:龙里县冠山街道黑山综治中心大楼楼顶
3.保护范围: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站点示意图详见附件1。
(二)甲山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1.站点坐标:经度106.975747,纬度26.464144
2.站点地址:龙里县冠山街道甲山坡县委党校多功能报告厅楼顶
3.保护范围: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站点示意图详见附件2。
(三)三五三七厂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1.站点坐标:经度107.145206,纬度26.530515
2.站点地址:龙里县冠山街道三元社区新寨
3.保护范围:自动监测站站房和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河流型站点采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或湖库型站点采水口500米半径范围内,站点示意图详见附件3。
(四)摆龙河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1.站点坐标:经度107.059666,纬度26.293860
2.站点地址:龙里县湾滩河镇摆龙河吴新寨
3.保护范围:自动监测站站房和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河流型站点采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或湖库型站点采水口500米半径范围内,站点示意图详见附件4。
(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严禁事项
1.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保护范围内,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站房,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提前向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并做好登记。
2.严禁以雾炮车(机)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内进行喷淋。
3.严禁在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人为稀释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
4.严禁对地表水自动监测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或上游污染源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
5.严禁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六、保护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预防人为干扰工作机制,同各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及时发现处理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风险隐患,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二)强化日常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情况的全面排查,及时排除人为干扰隐患,依法取缔影响、干扰环境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
(三)压实责任。联动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充分发挥联动协调机制作用,推进部门协同,压实各环节和相关主体预防人为干扰的责任,进一步推动防范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
(四)强化物防人防保障。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旁设立警示标牌,站房周边设置栅栏,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内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
(五)进一步强化宣传。联动工作机制办公室应采取多种措施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保障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
2.龙里县甲山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示意图
3.龙里县三五三七厂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示意图
4.龙里县摆龙河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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