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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龙里县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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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报经县委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28日


龙里县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23〕43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龙里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某个私人用户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为业主电动汽车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设施,包括经营性的充电站。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本县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单位内部停车场、客运场站、公交专用停车场所的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客运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 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每2000 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第六条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医院,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城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 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阻燃构件。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九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城市客运企业、道路运输客货运企业、客运场站经营企业只需增加工商执照的经营项目,将自建的充电设施在满足本企业的需求下,可以对外开展充电运营。

(二)应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够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企业运营管理系统应接入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

(三)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五)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取得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其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的便利条件。电网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土地产权“红线”,土地“红线”到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四章 建设办法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纳入建设项目配建机动停车场(库)审核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能源)部门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征询意见时提出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的审核意见,项目施工部门组织对停车场(库)进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县发展改革局(能源)部门参加,并由县发展改革局(能源)部门在停车场(库)竣工时对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施工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十六条 鼓励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及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建筑物业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第十七条 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在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时应同步考虑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的建设或使用省级平台,融合互联网、车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能源)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备案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第十九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等);

(四)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五)关于充电设施的详细建设计划或规划;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改革局(能源)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因运营企业的过失,导致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项目备案管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集中独立充电站等充电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交(立项)可研报告,分散式充电桩项目建设只需提交与建筑物业业主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并报所在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登记;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但需报所在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登记。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二)用电报装。居民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运营商集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向供电部门统报装申请电力接入,由充电运营商直接向供电部门结算电费。供电部门应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利用企业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验收。

(二)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施应保证持续运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同意。

(四)充电交易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如银行卡、黔通卡(公交卡)、支付宝、微信等。

(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计量装置须依法检定合格。

第二十三条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新的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根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2025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七条 在新的政策出台前,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1668 号)。

第二十八条 执行《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的新建住宅小区,其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

第二十九条 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政府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强化督查管理。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规划编制、督查管理等。

(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规划建设加油加气站网络增加充电设施项目和经营性独立式充电站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新建住宅、办公楼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建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和充电设施的用地保障。

(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督促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腾龙实业集团负责公共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

(七)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基建等相关资金,统筹县级有关资金加大支持;县金融办、龙里银保监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

(八)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九)龙里县供电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过程管控。

(十)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充电桩站点其他事务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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