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八
  • 背景七
  • 背景六
  • 背景五
  • 背景四
  • 背景三
  • 背景二
  • 背景一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走进龙里 > 招商引资 > 投资向导 > 投资政策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打印 关闭 字号: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龙府办发〔201760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

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1


龙里县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化发展

扶持政策(试行)

 

为更好的促进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扶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快速发展壮大,鼓励大型企业、社会资本投资设施农业、规模种植(含林果)、畜禽规模养殖等项目建设,有效带动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脱贫致富。

 

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在龙里县境内从事种养植(殖)及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涉农企业、合作社、个体户或自然人。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二条  对集中连片流转耕地新建种植业的扶持补贴

(一)对集中连片流转耕地新建蔬菜、食用菌等种植产业且流转期限达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每亩每年给予200元扶持补贴;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给予300元扶持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二)对集中连片流转耕地新建花卉苗木、中药材、茶叶、水果等种植产业且流转期限达5年以上的,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每亩每年给予200元扶持补贴,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给予300元扶持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各扶持对象签订流转协议、支付完1年以上流转费用、进行实质性经营并达到农业、林业等相关行业标准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产值产量考核后,方可申请扶持补贴。在流转耕地发展种植产业期间,土地连续闲置不得超过45天,若连续闲置达45天以上的,不得申请补贴。

第三条  对流转荒山荒坡新建花卉苗木、中药材、茶叶、水果等种植产业且流转期限达10年以上、面积500亩以上,给予每亩5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签订流转协议、支付完3年以上流转费用、进行实质性经营并达到农业、林业等相关行业标准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产值产量考核后,方可申请扶持补贴。

第四条  新建标准钢管大棚发展种植业且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给予2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可同时享受流转土地的相关扶持补贴)。各扶持对象完成建设且进行实质性经营后,方可申请扶持补贴。

第五条  对发展养殖业的扶持补贴

(一)对县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养殖大户,新建年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达300头以上,每个养殖场给予2万元的扶持补贴。对县内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企业,新建年存栏能繁母猪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且年出栏生猪达7000头以上,每个养殖场给予10万元扶持补贴;新建的年存栏能繁母猪1000头以上且年出栏生猪14000头以上,每个养殖场给予50万元扶持补贴。

(二)对县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养殖大户,对新建圈养式养羊场且年存栏羊200只以上的,每个养殖场给予2万元扶持补贴。对县内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企业,对新建圈养式养羊场且年存栏羊500只以上1000只以下的,每个养殖场给予5万元扶持补贴,年存栏羊1000只以上的,每个养殖场给予15万元扶持补贴。

(三)对县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养殖大户,新建圈养式养牛场且年存栏牛50头以上,每个养殖场给予5万元扶持补贴。对县内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企业,新建圈养式养牛场且年存栏牛200头以上500头以下,每个养殖场给予20万元扶持补贴;存栏牛500头以上的,每个养殖场给予100万元扶持补贴。

(四)对县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养殖大户,新建标准化养鸡场且长期保持肉鸡存栏10000羽以上20000羽以下的,每个养殖场给予2万元扶持补贴;长期保持肉鸡存栏20000羽以上的,每个养殖场给予5万元扶持补贴。对县内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企业,新建标准化养鸡场且长期保持肉鸡存栏100000羽以上200000羽以下的,每个养殖场给予20万元扶持补贴;长期保持肉鸡存栏200000羽以上的,每个养殖场给予50万元扶持补贴。

(五)上述新建养殖场,新建的圈舍、粪污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管理用房等须达到农业、环保等相关行业标准并获县有关部门批准,且做到养殖档案真实完整,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例行检查,方能予以扶持补贴。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不予扶持补贴。从完成建设且达到相关标准的存栏数后开始计算,按3:3:4的比例分3年兑现扶持补贴。

第六条  对养殖蜜蜂达5箱以上的每箱给予100元扶持补贴;达50箱以上的每箱给予150元扶持补贴;达100箱以上的每箱给予一次性200元扶持补贴。

第七条  对在本县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企业、合作社、个体户及自然人且在本县境内纸箱(包装箱)生产企业定制农产品纸箱(包装箱)的,纸箱(包装箱)上印有我县有关农产品商标、品牌等字样,按照每个纸箱(包装箱)单价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印制纸箱前,需向县农工局提出申请备案,并提供纸箱外观设计、印制数量、印制企业名称及单价等申报材料,经县农工局审核同意后印制的方可申请补贴)。

第八条  对于在龙里县境内注册的刺梨加工企业,收购龙里县境内刺梨鲜果进行加工,收购量超过500吨的,超出部分每吨给予300元的奖励;企业利用印有“龙里刺梨”等字样塑料筐收购刺梨鲜果的,给予塑料筐采购费50%的一次性补贴(采购塑料筐前,需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备案,并提供塑料筐外观设计、采购数量及单价等申报材料,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采购的方可申请补贴)。同一企业享受本条奖励和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其他特色养殖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将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模式,开发适合的贷款品种,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对风险可控、回报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适当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还款展期。

第十一条  对民贸民品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帮助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个性化担保产品和优质便捷服务,适当降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

第十三条  对参加农业保险的生产经营主体,按县政府当年出台的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含蔬菜、家禽)文件执行保费补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符合扶持补贴标准的企业、合作社、个体户或自然人,向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其中,刺梨相关扶持补贴向县林业局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龙里县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化扶持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申报主体证明材料;

(三)流转土地的,需提供流转土地合同、流转费支付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

(四)新建标准钢管大棚发展种植业的,需提供大棚建设标准、建设面积等证明材料;

(五)新建养殖场的,需提供养殖规模台账,相关养殖设施建设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及完成投资情况等证明材料;

(六)在龙里县境内收购农产品申请纸箱补贴的;需提供纸箱的印制费用发票等材料;

(七)收购龙里县境内刺梨鲜果进行加工的,需提供支付农户的收购票据(或银行流水)和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收购台账(收购台账须经相应的村〈社区〉和镇〈街道〉审核并出具意见);采购塑料筐需提供采购发票。

第十五条  认定。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业局对申报资料集中审核后,组织县发改、财政、投促、审计、扶贫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审验,形成评审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不低于7天的公示。

第十六条  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在1个月内将扶持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农工局,由县农工局按相关规定兑现扶持补贴资金。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县农工局、县林业局对下年度预计补贴所需资金进行测算后纳入财政预算;各扶持对象不得虚报、浮报扶持补贴项目,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其所获补贴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政策未涉及事宜或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按县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中表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政策若与县内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有相同或类似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的扶持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龙里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印发

                         共印120份(其中电子公文100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