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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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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龙里县谷脚镇工业园区的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印刷某包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某专用酒印刷品,但其企业负责人不能提供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经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接受委托印刷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三、案件解析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3、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执法人员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口,从源头上把好关,防止外包装印刷品成为伪劣商品“护身符”流入市场,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加强行业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州印刷行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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