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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决字〔2024〕8号)

发布时间: 2024-10-11 15:23 打印 关闭 字体:[]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C4D06K5A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物流园鸿通商业广场旁(贵州明达快递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吴刘洋职务: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址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物流园鸿通商业广场旁(贵州明达快递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建设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4年7月1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选址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物流园鸿通商业广场旁(贵州明达快递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建设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有13台中空吹塑机(已建成10台:其中有8台生产、2台停产,另外有3台摆放在现场还未安装),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工艺为:PE颗粒(添加少量PP)-人工投料-混合-注塑-机头模具-定型-冷却系统-检验-包装-入库待售,建设新风系统、室内车间,生产在封闭式厂房中进行,未建设吸附、光氧催化或RTO等有机废气污染处理设施。

2.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4年7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建成的生产车间,富邦牌中空吹塑机,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第二张为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建成的生产车间,乐善牌中空吹塑机,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第三张为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建成的生产车间全景,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第四张为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建成的生产车间建设的新风系统,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配套建设了新风系统等设施。第五张为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线所使用的聚乙烯树脂,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第六张为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线所使用的聚丙烯,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4年7月1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选址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物流园鸿通商业广场旁(贵州明达快递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建设项目于2023年8月动工建设,陆陆续续到2024年5月份累计安装了10台吹塑机,2024年7月又采购3台,还未安装。2023年12月底,开始生产洗衣液瓶,市场行情不是太好,陆陆续续生产,洗衣液瓶总共生产了7个多月到8个月,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持续时间10个月。主要污染物为有机废气,未建设废气污染处理设施,但在密闭车间生产,设备自带冷却系统可大幅减少有机废气的产生。项目总投资约为507万元人民币,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生产工艺为:PE颗粒(添加少量PP)-人工投料-混合-注塑-机头模具-定型-冷却系统-检验-包装-入库待售。

4.鑫荣诚洗衣液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合同,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项目于2022年10月31日由龙里县人民政府招引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物流园鸿通商业广场旁建设。

5.仓储服务合同,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鑫荣诚实业有限公司租用贵州明达快递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建设,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建设项目使用该厂房建设、生产。

6.订购合同,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建设项目所购买的乐善牌吹塑机单价为55.8万元每台。

7.设备定作合同,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建设项目所购买的富邦牌吹塑机单价为38.8万元每台。

8.投资额说明,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项目涉及投资额为507万元。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P28,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建设项目的行业代码为2926,类别名称为“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P14,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当事人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选址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物流园鸿通商业广场旁(贵州明达快递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中空吹塑洗衣液瓶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属地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发布稿)》(HJ1122-2020)P146,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的废气污染防治过程控制技术有:溶剂替代、密闭过程、密闭场所、局部收集,可行技术有吸附、光氧催化、热力/催化燃烧等,该项目在密闭厂房生产,但未建设其他设施,应认定污染防治设施未动工建设。

12.贵州鑫荣诚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鑫荣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等。

13.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

14.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号:2301-522730-07-02-925341),证明:贵州鑫荣诚高端洗涤剂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额为5000万元。

15.法人身份证明,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吴刘洋系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6.吴刘洋身份证复印件,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吴刘洋的身份。

17.李诚强身份证复印件,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李诚强的身份。

18.授权委托书,由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李诚强受贵州鑫荣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吴刘洋的委托,配合接收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的调查。

19.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在本案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签收人、送达方式等均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确认。

20.《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P16-18,证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21.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刻制成光盘,证明: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等内容。

22.调查人员执法证,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9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9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违法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83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