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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DFFGB851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社区水场工业园(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孙华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至1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址于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社区水场工业园(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内)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4年4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有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一条,主要包含进料口机器、加热器、散热器、切割设备等设施设备,生产工艺为:配胶-原材料(玻璃纤维、薄膜、树脂、固化剂)进料裱糊—加热固化成型—切割—打包外售,污染处理设施未建设。
2.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4年4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当事人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证明:该项目已建成。第二张为当事人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有工人正在生产作业,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第三张为当事人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有工人正在生产作业,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第四张为当事人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厂房车间内,堆放有玻璃钢采光板成品,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第五张为当事人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厂房车间内,堆放有生产原料,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第六张为当事人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厂房车间内,堆放有生产原料,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第七张为当事人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厂房车间内,堆放有生产原料,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第八张为当事人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厂房车间内,堆放有生产原料,证明:该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
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4年4月1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3年11月动工建设,2023年12月建成,2024年3月开始生产,每月生产约10天,违法持续时间5个月。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项目总投资约为45万元人民币,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生产工艺为:配胶-原材料(玻璃纤维、薄膜、树脂、固化剂)进料裱糊—加热固化成型—切割—打包外售。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P29,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玻璃钢采光板建设项目的行业代码为3062,类别名称为“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062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也称玻璃钢,指用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P15,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打印,证明: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的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属地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6.投资额说明,由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项目涉及投资额为45.089万元。
7.场地租赁合同,由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租用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5号厂房,租赁面积1379.1平方米,年租金198590.4元。
8.产品订购合同书,由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玻璃钢采光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线设备金额为186300元。
9.买卖合同及发票,由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购买叉车金额为60000元。
10.法人身份证明,由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孙华山系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1.当事人营业执照,由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系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
12.身份证复印件,由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百耀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13.调查人员执法证,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5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5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违法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