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04-23 16:13 打印 关闭 字体:[]
龙环罚字〔2018〕6号

龙里县兴鑫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MQ0B0X
法定代表人:彭峙龙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大冲社区大土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选址于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大冲社区大土进行建设的驾驶培训基地项目于2016年8月动工建设,主体工程已经建成并且已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龙里县环保局2018年2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
5、营业执照等。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龙里县兴鑫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位于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大冲社区大土驾驶培训基地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8〕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陈述申辩权、举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3日送达至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8〕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适用《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1、未批先建(未重新报批)的2、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C、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总投资百分之四至五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里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龙里县群众工作中心九楼
邮政编码:551200
联 系 人:刘开兴        联系电话:0854-5633184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