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8-11 15:31 打印 关闭 字体:[]

贵州久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瑞丰建材厂: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5227300000012455

组织机构代码证:55193069-3

法定代表人:杨逢恩

地址:贵州省龙里县醒狮镇小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向环保部门报批,项目擅自于2011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2016年6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6〕7号)于2016年7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7月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于处罚,理由如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追诉时效为2年,超过2年的,不应立案,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你公司认为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从2011年开始设立,至今已超过5年,超过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所以,不应当给予处罚;二、2008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没有沥青搅拌站项目,也没有相关文件对是否编制环评文件进行规定,且你公司曾多次到我局进行咨询,也没有做到明确规定,所以才没有办理环评手续;三、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才将沥青搅拌站列入名录中,即2015年6月1日起才要求沥青搅拌站办理环评手续,根据2008年版的根本不需要办理。用2015年实施的法律对2011年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失公平;四、你公司建设沥青搅拌站主要供应县政府和民生工程,为龙里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五、由于竞争较为激烈,你公司生产经营处于亏损状态。经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第一至第三条理由不成立,第四、五条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且提出的理由不具备从轻或减免处罚的条件。理由如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追诉时效确实为2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你公司虽然从2011年开始未报批环评擅自动工建设,但2011年是违法行为的起始,并非违法行为终了之时。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70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之前,其行为应被视为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应被视作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此时此刻仍在违法。因此,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并未超过2年,我局应当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处罚;二、2008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实没有具体地将沥青搅拌站列入名录,只能说明该名录没有对部分建设项目具体细化,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也正因为如此,才会有新版的名录公布实施。但依据2008版的名录,该项目明显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是可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且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沥青烟气、粉尘等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均对环境有较大影响,根本不可能具有环评豁免权,无理由不办理环评手续,而在2015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前,其他的沥青建设项目办理了环评手续的案例比比皆是,仅举一例,如湖南省萍乡市湘东区政府网站公开的“萍乡市泉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就明确了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版),项目属于中J大类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中的16小类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所以,你公司称2008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没有混凝土搅拌类别的事实不成立,以此为理由而不办理环评手续纯为单方面的错误理解;三、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在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未失效前就已实施,而在新《环保法》颁布实施替代旧《环保法》后,你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的状态。众所周知,新《环保法》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如果用旧法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难以达到惩戒违法者的作用,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政法函〔2016〕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2015年1月1日前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我局依法处理,有理有据。该案中,我局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因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可以实施处罚,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因此我局依据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但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罚款数额要高于《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罚款数额,结合地方实际经济发展水平,我局已考虑到了适用较轻的法律条款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四、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对经济有贡献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环评手续,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减免或减轻处罚的理由。考虑到你公司已积极改正,停止了建设项目生产,我局决定从轻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6〕7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16年7月9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2016年7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你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

《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应当编制报告并报批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适用《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龙里县群众工作中心九楼   邮政编码:551200

联系人:杨  磊            联系电话:0854-5633184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