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进行。局长为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并担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并兼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三)政务公开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由局综合科承担。
二、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有关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由局综合科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必要时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三、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一)设立政务公开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充实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限。
(三)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
(一)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二)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四)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当在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