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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贵州鸿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龙里县冠山街道大冲社区窑坝(县公安局旁)建设“鸿舰新能源汽车综合体验中心”项目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组织开工建设案
行政相对人:代某
执法部门: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徐志鹏、曹礼亮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16日
违法事实:在龙里县冠山街道大冲社区窑坝(县公安局旁)建设“鸿舰新能源汽车综合体验中心”项目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组织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罚款127.35(大写:壹佰贰拾柒元叁角伍分)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高于处罚数额。
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