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刘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行政相对人:刘某
执法部门: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刘世姣、吴正权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20日
违法事实:刘某在龙里县谷脚镇新城龙樾府二期未开发地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高于处罚数额。
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