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王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行政相对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杨秀磊、赵开云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5日。
违法事实:王某某于2025年3月5日在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大水塘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高于处罚数额。
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