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政府-单位职责

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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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本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做好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有关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三)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照市政设施管理(道路、桥梁、广场、照明、排水、公厕、停车场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石油天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及场地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照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依照城市道路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依照民政管理方面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操办酒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责调整。

1. 将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及所属事业单位县城市公用事业局、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县市场管理办公室履行的职责(除行政执法职责外)调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

2. 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违反商务管理、能源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 将县民政局的违反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 将县水务局的违反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执法职责(水利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除外)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 将县政府办公室的违反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 将县应急局的违反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 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上,整合省政府明确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中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