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4〕36号)、《龙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龙里县禁止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 龙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 (四)灾害分级 森林火灾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局、龙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应急办、县工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县农村工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体广电局、县教育局、县卫食药监局、县安监局、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县铁建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省龙里林场、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龙里电信公司、龙里移动公司、龙里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配合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应急委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协助指导开展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态变化情况,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林业局、驻龙里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外县(市)协调支援和帮助。 (二)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森防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掌握全县森林火情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森林火灾情况,研判森林火灾发展趋势,向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完成县森防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县森防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测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做好森林防火规划,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负责对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火意识,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指导火烧迹地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武警、消防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按照县森防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支援指挥扑救工作,负责对扑火前线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安全警卫。 县公安局:组织全县公安民警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护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预防扑救经费的计划安排和资金安排工作;做好应急安全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协调安排灾后重建。 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参与草拟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按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 县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运力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加强对运输车辆和过往林区的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文体广电局、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负责组织开展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宣传森林防火知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方针、政策;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县农村工作局:引导全县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生产生活用火方式,做好农民群众森林防火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和灾后所需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负责森林火灾善后处理工作,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组织对灾民的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对死者遗体处置方式做好宣传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安置,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 县卫食药监局:负责调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伤员。 县气象局: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消息;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县教育局、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广泛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火、扑火知识,增强全民的防火意识和技能。 县工商局:加强香蜡纸烛(炮竹)和孔明灯等祭祀用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管理,革除陋习,推进全县文明祭祀。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咨询、宣传工作。 县监察局、县安监局:负责对森林火灾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森林火灾行政责任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省龙里林场: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防控和扑救,执行县应急委和县森防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参加县森防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毗邻林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向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龙里电信公司、龙里移动公司、龙里联通公司:组织提供应急通讯保障,并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尽力保证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等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 1.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森林火灾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县森林火灾应急管理专家组 1.县森防应急指挥部聘请州内有关科研机构专家或由县内具有多年处置森林火灾经验的干部共同组成县森林火灾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2.专家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为县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部门瞭望塔(哨)、中国森林防火网和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及高火险天气预警等,建立森林防火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镇(街道)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3.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期和危险区域监督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区域。 (2)林区铁路、公路沿线。 (3)林区墓地聚集区、公墓区。 (4)林区及林区边缘重要设施、仓库、油库、加油站、炸药库。 (5)林区周边村寨、居民居住地区等。 4.各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5.林业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点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预警;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天气条件做好人工增雨作业。 (二)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预警等级标准见附件2。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州森防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州森防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或根据授权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三)预警措施 1.发布蓝色预警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镇(街道)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监测、宣传等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和物资。 2.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终止或限制可能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森林火灾应急义务。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镇(街道)要按照《黔南州公共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必须立即向事发地所在镇(街道)及森林防火部门报告。 2.事发地所在镇(街道)必须在森林火灾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部门报告。 3.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在森林火灾发生后1小时30分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县森防应急指挥部接到森林火灾信息和有关镇(街道)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做出准确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镇(街道)保持联系,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县森防应急指挥部视火灾情况指导、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县森防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5)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县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县有关部门接到县森防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森林火灾性质、发展趋势,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森林火灾动态,并及时报告州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县人民政府或县森防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事发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立即就近调动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起始阶段。并逐级报告至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事发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2)加强森林火灾动态实时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灾情发展趋势。 (3)及时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2)迅速派出县森防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与森林火灾事发地镇(街道)森防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州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镇(街道)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县森防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州人民政府或州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增援,并积极配合州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森林火灾全部扑灭。 (2)火场清理验收合格。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省森防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抚恤。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它费用,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防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公安、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三)调查和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和处置结束后,由县森防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森林火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森林火灾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引发森林火灾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不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应职责,拒绝承担森林防火应急义务的。 (3)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森林火情、火灾情况的。 (4)拒不执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阻碍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对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扑救森林火灾要以森林消防专业队、驻军、武警部队、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同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做到科学扑救、安全扑救、高效扑救。 (二)物资保障 县森防应急指挥部要储备满足300人以上需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风力灭火机不少于30台、2号灭火工具1000把以上、消防水枪20支、夜间照明器材50台(把)、油锯10台以上。可根据防火任务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水泵、割灌机、对讲机、防火服等物资。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三)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突发事件所需预防扑救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县民政局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发生森林火灾,其区域内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林业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镇(街道)应加强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林火扑救能力。 3.各镇(街道)及其林业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水平。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印发的《龙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2.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3.龙里县处置森林火灾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