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龙里洗马贵平高速公路T5标段7月9日一般冒顶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米*龙
执法部门: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夏彬、黄忠勤
做出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12月16日
违法事实: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平高速公路T5标段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米*龙,分管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挂帮一工区(事故发生工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壹拾壹元肆角整(¥19,611.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龙里县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