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里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各科室、县属各医疗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能以各种载体反映、传递和存储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的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宣传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宜,确保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四)协调确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
(五)指导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答复依申请的有关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二章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公开:
(一)组织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职责,以及公务员录用、人员选聘等情况;
(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卫生健康规划,财政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四)信访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规则及办理情况。
下列事项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相关科室、县属各医疗机构负责制作,经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统一传送给政策法规宣传科发布或更新。
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单位)的,制作信息的科室(单位)应当与有关科室(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龙里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的同时,也可通过“健康龙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县属各医疗机构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经各科(室)、县属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通过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发布。
(二)各科室、县属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相关申请表,向我局申请。
(一)受理机构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4-5635646
通信地址: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地 址:龙里县环城路龙城国际对面
邮政编码:551200
传 真:0854-5638451
邮 箱:llxwjj295@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 ,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工作应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三条局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对局系统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的;
(七)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中旬前,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