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外门诊报销须知
可报销医疗机构
凡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国家公立医院)。
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有效发票;
2病历本(门诊病历)或相关检查结果;
3有效期内合医证或缴费票据;
4如为特殊病种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加盖医院公章)及慢性病卡;
5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本县域内信用社存折(卡)。
县外住院报销须知
可报销医疗机构
凡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国家公立医院)。
报销所需材料
1住院有效发票;
2住院费用清单;
3出院小结(记录);
4疾病(诊断)证明书;
(上述材料1234必须加盖医院公章)
5转院(诊)证明;
6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7有效期内合医证或缴费票据;
8本县域内信用社存折(卡)。
其他:如为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90岁以上参合农民出示相关证明住院费用可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慢性病卡办理须知
凡患有慢性病的种的参合农民,可以向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申请,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发放龙里县新农合慢性病卡,实行年度审核管理。申请慢性病卡须提交以下资料:
1患者本人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3患者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
4近期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及首诊完整住院病历。
州外转诊须知
参合农民到省级、省外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必须入院前、后5日内(在院期间)经州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到县(市)合医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出院时按照省级、省外三级医院“经转诊”的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者,一律按照州外非转诊报销。对因危急症疾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参合患者及家属可在入院5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系统审批登记手续,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材料。
州外外出务工报销须知
参合农民在本州外务工,可到县合医办办理务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公立医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参照省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比例执行,未办理务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为30%。
报销时限:外出务工人员医药费用报销时限原则上为参合当年12月31日前,如次年继续参加新农合的,在外就医的医药费用可按次年规定报销,报销时限可延长至次年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854—5631852(办公室)0854—4974006(县外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