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003306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08-2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龙里县关于加强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修订稿) |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健全新形势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审计发现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更好地转化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贵州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黔审委发〔2020〕2号)、《中共黔南州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措施》(黔南审委〔2021〕1号)、《贵州省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分类整改实施暂行办法》(黔审委办通〔2022〕2号),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审计问题整改是指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和处理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县审计局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整改责任单位为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龙里县发现的问题整改,整改责任单位为主管部门,承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审计问题整改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建立健全整改报告、整改督查、整改联动、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列入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部署范围。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县委审计委员会作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第四条需整改落实的内容
纳入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管理的范围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龙里县的问题,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指出涉及龙里县的问题;
(二)上级审计机关对龙里县开展的各类审计查出涉及龙里县的问题;
(三)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查出的问题(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及审计问题类信息等反映的问题);
(四)其他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
第五条整改具体工作要求
(一)整改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结果后的10日内,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台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整改方案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针对审计指出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按照审计组列明的整改时限和类型,逐条明确具体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和其他有关内容。对于立行立改类问题,要明确最终整改目标和完成整改时间;对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要明确阶段性整改目标以及各阶段完成整改时间;对于持续整改类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要求,明确一定时期整改成效,做到审计整改可持续跟踪检查,直至完成整改。
(二)整改方案和整改台账经整改责任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按要求报送县审计局审核。县审计局实施的项目由审计组审核,整改办复核,审核通过后报审计局党组研究并批复实施;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的项目由整改办审核,整改办经与上级机关的审计组沟通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并批复实施。
(三)整改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在审计文书规定的时限内向县审计局报送经整改责任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县审计局实施的项目由审计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取证,报整改办复核,认可完成整改的报县审计局党组研究销号;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的项目由整改办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取证,整改办将审核后的整改情况与上级机关的审计组沟通,整改责任单位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审核沟通后的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报上级审计机关整改办销号。
县审计局将整改完成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或受县政府委托的县审计局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重点整改部门要按照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单项整改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整改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整改责任单位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情况、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建议采纳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尚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按季度明确整改目标)、后续整改措施、根治屡审屡犯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后续整改结果应按要求及时报告县审计局,并同时上报整改相关印证材料。
(四)县审计局实施的项目,在整改期内,由审计组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整改、检查指导和核实销号工作,超整改期(批复的审计整改方案明确的时间)的,审计组将资料移交整改办,由整改办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整改、检查指导和核实销号工作。
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的项目,全程由整改办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整改、检查指导和核实销号工作。
第六条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
(一)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站在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及时讨论决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事项,深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要将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党委督查范围。
(二)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依法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问题,着重从政策制定、制度执行、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落实等环节依法组织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三)县政府强化对审计整改工作研究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明确整改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结果清单,协调解决跨行业、难度大的整改事项,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将整改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特别是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督促检查审计整改事宜,推动龙里县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四)审计机关落实跟踪督促责任。县审计局要认真部署审计整改督促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和研究指导,核实各项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县审计局每年将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报告。县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报告,县政府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每年向县人大作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本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作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督促检查,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要根据整改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工作方案,研究本行业和领域审计发现问题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切实做到“治已病、防未病"。
(六)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专题研究,统筹推进,负责推进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审计整改要求落实到位。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整改要求,认真分析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原因,研究审计意见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条落实整改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做到立行立改、举一反三,推动问题逐条逐项整改到位,被审计单位应每月20日前向县审计局报送整改报告和整改台账,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及台账。
第七条整改联动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及相关部门强化联动协同责任。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及相关部门之间要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联动和沟通协调,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重要事项列入监督检查、巡察范围。
(一)县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问题清单、审计结果报送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推进成果共享,形成整改合力。
(二)对县审计局提请协助落实的审计监督和审计整改等移送事项,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要予以支持、积极协助,按照职责分工与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置,对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审计局反馈。
(三)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应根据县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审计结果和落实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县财政局应对县审计局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及时暂停拨款,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
(五)县税务局应对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依法足额征收,及时作出处理。
(六)县委办县政府办应按审计提请事项依法督促被审计单位抓好整改落实。相关部门应将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县审计局。
(七)各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认真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及时向县审计局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八条提升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水平
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范行业管理的重要参考,县考核办将审计整改工作(含内部审计、审计整改)纳入县级年度综合考核中的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报告和整改报告,要装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干部人事档案、廉政档案。
第九条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
(一)审计整改约谈。对整改不力、未按规定整改落实到位且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按期报送整改结果或报送整改结果失实等情况,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可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并将约谈情况书面报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审计约谈事项及认为存在其他上述情况的,可以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严肃追责问责。对拒不整改、推诿拖延整改、虚假整改、屡审屡犯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监督责任不到位的事项,县审计 局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等研究处理。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行为,处理结果及时抄送县审计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典型案例和追责问责情况。在整改工作中未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保密纪律的,将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意见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5日印发的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