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单位住所: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太平寺路1号龙里县行政办公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传志,职务:主任
第三人: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环北线交易中心大楼10楼-12楼,法定代表人:黎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第144号),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3年11月13日依职权追加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本案现已审查结束。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补充公开其答复中未公开的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物业招标备案相关情况及太阳谷5组团1区消防验收备案情况。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9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消防验收备案等资料以及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2023年11月10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部公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4.龙里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第144号)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信息及“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消防验收备案”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已予以公开。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到县住建局物业科进行查询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经答复人查询,该小区房屋维修基金并未使用过,故告知申请人房屋维修基金未使用,并无不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3 第 144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3 第 144号)一份;2.太阳谷5组团1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复印件一份;3.太阳谷5组团1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一份;4.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8月19日,申请人通过网络的方式申请公开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等共计4项信息,第三人受理了该公开申请。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第144号),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分别进行答复:1.告知申请人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由龙里县住建局制作保存,申请人可到龙里县住建局物业科查询;2.对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5组团2区项目消防验收资料进行公开;3.告知申请人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房屋维修基金未被申请使用。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向其公开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太阳谷小区物业招标备案相关情况及太阳谷5组团1区消防验收备案情况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本案案涉信息制作部门为第三人,被申请人既非案涉信息制作部门,亦非案涉信息保存机构,加之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申请表显示受理部门为第三人,被申请人进行答复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被申请人并非案涉信息的公开主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第1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