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四期)

发布时间: 2024-12-27 17:42 打印 关闭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2家食品经营企业。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龙里县纪龙购物广场(曾华剑)

(一)基本情况:

被抽检样品名称:山椒;商标:/;规格:/

购进日期:2024年92

不合格项目:(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龙里县纪龙购物广场(曾华剑)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中山路锦绣阳关1-6栋1层4号

(二)核查处置内容

龙里县纪龙购物广场(曾华剑)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山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龙里县纪龙购物广场(曾华剑)不知道其所采购的山椒重金属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龙里县纪龙购物广场(曾华剑)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山椒)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罚〔2024〕396

二、贵州省黔润丰商贸有限公司龙里第一分公司

(一)基本情况:

被抽检样品名称:香葱商标:/;规格:/

购进日期:2024年92

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省黔润丰商贸有限公司龙里第一分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伯爵阳光里10#一层10-1-11

(二)核查处置内容

贵州省黔润丰商贸有限公司龙里第一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贵州省黔润丰商贸有限公司龙里第一分公司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香葱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贵州省黔润丰商贸有限公司龙里第一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葱)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罚〔2024〕397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