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保障我县餐饮食品安全,有效防范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提升餐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需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保持一致。未申请冷冻食品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不得制售凉拌类菜品和自制饮品。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要取得有效期健康证,加工操作时须规范佩戴口罩、帽子。
3. 加工制作场所要布局合理,场所内无污染源,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
4. “三防”设施要完备,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要配备防蝇帘、纱网、风幕机等防蝇设施,地沟盖板篦孔要小于6mm,地沟、油烟等管道出口要配孔径小于10mm的防鼠网,所有用水设备排水管接入地沟部位、所有管道穿墙部位要封闭。营业时开启诱捕式灭蝇灯。
5.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要保持表面清洁,调味料使用后要加盖存放,餐厨垃圾桶须加盖并保持清洁,刀具、砧板须生熟分开,要加强对地面、墙角、台面、蒸箱、冰箱、食品盛器及餐用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保持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卫生整洁。
6. 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消毒设备,且保证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如实填写消毒记录,购进集中消毒餐具须索取供货方资质和检验报告等资料。
7.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禁止使用腐败、霉变、过期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材料须索取供货方证照、随货同行票据,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害、可追溯。
8.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超负荷提供餐饮服务,控制好食品加工温度和时间,保证食物烧熟煮透,食品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9. 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混放贮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离、分类、分区、离墙、离地贮存,食品原材料要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预包装食品应存放在与产品外包装要求温度一致的环境, 各类食材要生熟分开,半成品加膜或加盖,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食品添加剂要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册记录。
10. 严禁加工制作野生动物、野生鱼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11. 餐饮服务提供者如需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的应加强管理与食品分开存放。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的,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12. 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单位,须配备留样设施设备,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规范留样(每个样品不少于125g,冷藏存放48小时)并做留样记录。
13.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预制菜须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4. 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提示消费者合理点餐,积极开发、提供小份餐品,主动提供打包服务,制止餐饮浪费。
各餐饮服务单位须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或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