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848997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04-14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桩实施强制检定的通告 |
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企业或个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充电桩实行强制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民生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发〔2022〕23号)、《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市监办函〔2023〕57号)及《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南市监办函〔2023〕22号)等文件精神,为扎实有序做好我县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障充电桩结算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制检定范围
对于直接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贸易结算用充电桩(含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和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实施强制检定。家庭或单位内部使用等非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不在强制检定范畴。
二、备案、报检
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企业或个人)应如实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对所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登记造册、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和报检,并按照强制检定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安排专职人员做好配合工作。不得以拒绝、推诿、临时停用等方式干扰强制检定工作。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时间整改或更换设备并申请复检。对备案和报检过程中如数据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由此引起的瞒报漏检、超期未检或脱检带来的法律后果由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负责。
三、检定及违法处理
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对 2023年1月1日后新安装的充电桩实行运营前要申请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现未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运营的充电桩,自2023年1月1日逐步申请检定,确保在一个检定周期内完善好相关手续。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及时联系(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计量标准化科:0854-5664468)。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