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590695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4-22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7日
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内安置房、公共服务用房、公共设施在质保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有资金保障,根据《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统筹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迁领发〔2019〕8号)、《龙里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统筹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设立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专项维修基金账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指从省级统筹结余资金中工程建设结余款拨付到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基金账户的资金和其所孳生的利息。
第三条龙里县人民政府授权龙里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为本行政区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基金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基金管理责任。
第二章维修基金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运行坚持“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物理隔离”的基本原则,专项用于全县范围内“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安置房、公共服务用房、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三章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及方向
第五条用于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内的安置房、公共服务用房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一般包括建筑物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走廊通道、门厅、楼梯间、电梯井及房屋外墙面等共用部位。
第六条 用于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内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一般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供气管道、电梯、照明、供电线路、路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章账户及核算管理
第七条县国资公司开设维修基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结算维修基金。
第八条专用账户是维修基金汇划结算、支付使用的唯一账户,严禁维修基金调离专户,禁止其他无关资金使用上述账户结算。
第五章资金使用申报
第九条维修基金使用程序如下:
1.单次维修费用低于30万元的,由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所在村(社区)向安置区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安置区所在镇(街道)同意后并制定实施方案,报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2.单次维修费用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所在村(社区)向安置区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安置区所在镇(街道)同意后,编制维修方案报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由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牵头,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等进行评审批复后,由安置区所在的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六章验收审计
第十条维修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统一的验收和竣工结算审计。
1.验收。单次维修费用低于30万元的,由安置区所在的镇(街道)自行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同步报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备案。单次维修费用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实施完成后,由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及安置区所在的镇(街道)进行现场验收。
2. 审计。原则上由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牵头,每年对维修基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其中对单次使用维修基金超过30万元以上的,实施完成后,同步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审计费用按照省、州相关规定列支。
第七章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维修基金支付采取县级报账制,程序如下:
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所在镇(街道)向县国资公司提交报账资料,由县国资公司进行初审。
2.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审核。
3.县人民政府审批。
4.县国资公司将资金支付到报账方。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支付进度
1.单次维修费用低于30万元的,签订合同后,可预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5%的工程款至项目承建单位;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支付到不超过合同价款97%的工程款,预留3%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缺陷或项目承建方履行了项目质量缺陷责任后支付。
2.单次维修费用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原则上按工程量拨付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前,不得支付超过合同金额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支付到不超过合同价款97%的工程款,预留3%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缺陷或项目承建方履行了项目质量缺陷责任后支付。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报账资料如下:
1.单次维修费用低于30万元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提供《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统筹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龙里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统筹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合规的确认证明,如:维修实施方案、施工合同或购买合同、发票、验收资料、公示资料等。
(3)经县人民政府、县国资公司、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签认的资金支付审批表。
(4)其他资料。
2.单次维修费用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提供《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统筹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龙里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统筹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2)项目合规的确认证明,如:维修实施方案、施工合同或购买合同、发票、验收资料、公示资料等。
(3)经县人民政府、县国资公司、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签认的资金支付审批表。
(4)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审核资金是否按项目进度拨付。安置区所在镇(街道)应对提交的拨款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合法性负责。县国资公司应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安置房、公共服务用房及安置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进行质量监管。
第八章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置区所在镇(街道)应及时将维修基金使用相关资料报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备案。
第十六条安置区所在镇(街道)维修基金使用应接受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县国资公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维修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承担,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