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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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3056264 成文日期 2023-08-26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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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黔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目标 为加强我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健全管理机制,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州级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特定领域事业建设或产业发展、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州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分为州本级支出和州对下转移支付。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州级财政配套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设立,权责明确。设立依据合法合规,管理职责清晰明确,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建立分层级、分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二)量力而行,有进有出。坚持动态管理,建立调整退出机制,充分考虑州级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当前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三)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各类资源,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中央、省、州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四)跟踪问效,全程监督。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机制,树牢“花钱必问效、低效必调整、无效必问责”理念,强化预算执行力和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州级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制定州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财务、会计、清理整合和财会监督等制度,会同州级主管部门(指由州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制定完善州级具体专项管理办法,提出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调度和支付资金;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州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等。

第五条  州级主管部门职责 州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本领域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牵头制定完善州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专项资金清理撤销等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接收、分配、拨付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级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和监控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州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用款单位职责用款单位指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若主管部门为资金使用单位则同是用款单位。主要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审计部门职责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退出

第十条 设立条件从严控制州级专项资金设立,不增设政策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州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供给范围,以及属于部门履行重要职能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有明确的实施依据、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实施期限和预期效益等,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十一条  设立依据 新设立州级专项资金,应由黔南党发、黔南府发文件或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等确定;或由州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州政府批准;或由州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设立程序

(一)州级主管部门申请新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依据,编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按照《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预算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黔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南财预〔2021〕369号)填写《黔南州州级专项资金设立申请书》,简述项目概况、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资金规模、使用范围、执行年限、绩效目标和指标等。

(二)州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组织论证评估,州级财政部门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三)属于州级财政应配套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进行项目入库和预算编制,不需提出新设立专项资金申请。州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州政府报批后设立。

第十三条  管理要求州级专项资金设立后3个月内,州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按照“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申报条件、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在管理办法中明确。

属配套中央和省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州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在上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更为具体细化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期限州级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期满或设定任务目标已经完成的,次年不再安排。

(一)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对实施内容、使用范围微调的,按程序报审。对于未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微调以及政策性调整的,应当由州级主管部门提出,商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对于使用范围变化、兑现标准等调整(原则上变动20%以内),应当由州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

(二)专项资金实施内容、使用范围、资金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原则上变动20%及以上)的,视同重新设立,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报审。

(三)专项资金因政策变动、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等确需延期的,州级主管部门应在期满当年6月底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报审和设立。

第十五条  调整撤销州级专项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州级主管部门,报州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州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四)州级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或 “差”等次的;

(五)资金用途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六)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库建设 州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库建设维护等工作。州级专项资金预算应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预算储备项目库,分别由州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中央和省级下达州本级的专项资金也应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七条  州级项目申报州级主管部门按照州级财政部门要求时限,结合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州级专项资金二级项目申报工作,一般与年初预算编制同步启动。用款单位根据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申报指南等,提出拟申报项目,按要求向州级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入库州级主管部门收到用款单位申报项目后,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入库。

(一)州级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各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力量对用款单位申报的二级项目进行审核,在州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年度限额内,提出符合条件的项目清单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州级财政部门对州级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审,对入库前需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应按照 “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部门预算评审,并向州级主管部门反馈复审项目清单。

(三)州级主管部门将州级财政部门复审通过的项目清单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获批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四)对州级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必要时,州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州级收到上级专项资金,由州级财政部门设立一级项目后通知州级主管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在一级项目框架下申报二级项目,按规定做好项目登记、申报、绩效目标细化编制等工作,经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南府发〔2022〕7号)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后方可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 州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推动绩效和预算深度融合,建立绩效评估、监控、评价、结果运用、绩效信息公开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五同步”管理。

(一)在设立环节,州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整体绩效目标,并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绩效目标随同设立申请一并提交。

(二)在项目入库和预算编制环节,州级主管部门应编制并调整年度绩效目标,州级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实现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同编制、同审核、同批复、同下达”。

(三)在预算执行中,州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双监控”,州级主管部门应按时向州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州级财政部门应对州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运行监控结果开展审核,对未报送或审核未通过的,或绩效目标实现偏离预期的,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督促州级主管部门整改落实。

(四)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州级主管部门应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事后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州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提供绩效自评报告的,州级财政部门可暂停或调整该专项资金。必要时,州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州政府。

(五)州级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编制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州级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预决算信息公开规定,在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时按规定公开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绩效自评报告或重点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零基预算管理 按照 “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州级专项资金聚焦中央、省、州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零基预算管理要求,打破支出固化格局,合理确定资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年度限额管理 州级财政部门分析年度财政状况,优先保障“三保”等刚性支出,组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提出年度各大类州级专项资金限额。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要求州级财政部门每年印发州级预算编制通知,明确当年预算编制要求。州级主管部门按“轻重缓急”原则对成熟项目进行排序,在州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州级专项资金年度限额内,从预算储备项目库选取项目申报预算,同步编制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规范资金用途州级专项资金使用应避免“小、散、撒胡椒面”等现象,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以及“三公”经费、日常办公费、印刷费、物管费、水电费、邮电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涉及配套中央和省的专项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州级专项资金分配可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应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或标准等,主要选取相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客观因素并结合绩效结果。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应主要采取普惠性方式进行分配,提前公布可量化、可核实的明确标准;也可根据州委州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支持符合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投向的项目类型;确需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通过发布公告、公布标准、第三方评审或审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等规定。

(三)科技专项和产业发展资金原则上按项目法进行分配,通过前补助、后奖补等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我州科研事业和产业发展,明确奖补条件、标准等,具体支持方式在具体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第二十六条  预算层级州级主管部门应分层级、分项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属于州本级支出的,应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及支出功能分类项级和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属于州对下转移支付的,按因素法分配的应细化落实到县市,按项目法分配的应细化落实到县(市、区)和项目。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细化要求除应对自然灾害事件、突发应急事件、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专项资金年初细化率(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用款单位或分解到县县(市、区)预算额度与预算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支付要求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和支付申请将专项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款。

第二十九条  提前下达州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年度州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会同主管部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一般不低于90%,上级要求州级配套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一般不低于70%。各县(市、区)应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完整性。

(一)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已明确分配因素及相应权重或标准的,或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原则上由州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除此情形外,州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报批的,报州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三十条  执行中下达时限

(一) 州级专项资金。年度中,除据实结算、年初不能细化等特殊项目外,州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应在州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下达,州对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在州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确需分期下达的,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收到州级转移支付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分配拨付。

(二)上级专项资金。在接到中央、省转移支付指标后,州级财政部门及时通知资金主管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向州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若要求州级配套的,一并提出配套资金分配方案;商州级财政部门于接到上级转移支付指标30日内下达完毕。需报州政府批准的,应按程序提前报批后再报财政部门。对于年末确因上级资金到位时间晚,不能于年底前分配到部门或县市的,应结转下年支出。

第三十一条  年初预算执行年初预算已落实到部门、县(市、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年初未细化资金审批程序年初预算未细化落实到部门、县(市、区)或项目的州级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文件、纪要以及具体管理办法等已明确分配标准的,或按人口数、学生数等客观因素分配并有相应权重或标准的,或50万元以下的,由州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州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州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报批的,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

(二)5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州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商州级财政部门后,报州级分管部门的副州长(以下简称分管业务副州长)审批。

(三)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业务副州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州长(以下简称分管财政副州长)或有关州领导审批。

(四)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业务副州长、分管财政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进度要求对于州本级安排随年初预算下达至州直部门或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的50%,9月底前达到调整预算的90%。对于执行中分配至州直部门或单位的专项资金,资金下达后5个月内执行率应达到调整预算的50%,年底前应达到调整预算的70%。除科研项目、合同规定、据实结算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约定执行时间的外,对未达进度要求的,州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未达进度比例部分的10%、20%收回统筹。年度终了未使用完的,除科研项目、跨年度支付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等特殊事项或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外,原则上不办理结转,全部收回统筹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七章 预算调剂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剂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调剂,严禁将专项资金调剂用于“三公”经费等日常支出,确需在本部门预算总额中,不同科目或不同项目间调剂使用的,由州级主管部门向州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新增支出审批程序执行中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规定的政策性增支和应急救灾等新增支出外,一般不办理新增追加支出事项,新增支出原则上优先通过调整部门当年支出结构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当年确需新增支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从收回部门存量资金安排需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或20万元以下的新增支出,由州级主管部门向州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州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必要时提交州政府审批。

(二)2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由州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分管业务副州长审批。

(三)5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州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业务副州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副州长或有关州领导审批。

(四)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业务副州长、分管财政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

(五)500万元以上的新增支出事项,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对其他未达500万元的新增支出事项,州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州政府常务会议认为有必要向州委报告的,由州政府按程序报告。执行中,按规定配套上级项目,按政策提标的重点民生项目,或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事项需新增支出超过500万元的,由州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其他资金审批程序州级主管部门申请新增不属于专项资金支出的,原则上参照第三十五条办理。对因人员变动、政策变化、机构变动等需增加工资等基本支出的,由部门向州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必要时提交州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整合报备程序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实现专项资金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绩效目标基础上,可以在不改变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将支持方向相同、投入方向类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报同级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后整合使用。属于州级专项资金的,报州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配套中央、省项目的,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办公室在办理州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的公文时,涉及新增(减)支出或申请新设专项资金的,应当批转州级财政部门研提意见。

第三十九条  预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的,应依法依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八章 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公开职责  州级财政部门每年梳理当年度州级专项资金清单,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公开职责除涉密信息外,州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县(市、区)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州级做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

第四十二条  直达资金管理 州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健全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将与中央、省财政直达资金对应的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强化监管。

第四十三条  监督管理职责 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各级用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以及“三公”经费、日常办公费、印刷费、物管费、水电费、邮电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常态化监督。

(四)各级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各类监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或调整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 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应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加强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问题整改,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预算执行中,严禁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严禁将库款挪作他用,严禁违规新增暂付款,严禁违规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十五条  追责问责 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央、省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执行、监督、绩效管理等参照本办法管理,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下发之前已设立并下达的州级专项资金,结合实际可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下发后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完善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州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