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2890703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5-09-0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龙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加快农业农村经营体制改革,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三条 明确流转原则。遵循平等协商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流转收益。
第二章 建立流转机制
第四条 建立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流转服务机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及业务指导。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土地流转信息联络、项目资质审查、收益评估、合同签订和鉴证、纠纷调解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完成土地流转信息联络、项目资质审查、收益评估、合同签订和鉴证、纠纷调解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价格评估机制。流转土地区分为基本农田和其它类型土地进行流转。为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可接受委托,对流转土地位置、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土地收益、人均收入、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供底价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终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约定按一定比例和年限递增,提倡以实物折价确定流转价格。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依托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两级调解机构,负责对农村土地在承包和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维护流转权益
第七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等。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及签名或签章。
没有承包人书面委托,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无权决定流转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入股分红收益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但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不得利用“反租倒包”形式租赁农民承包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村集体组织应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才能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条 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流转期限必须在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以内。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审查备案。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按以下程序报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流转土地,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二)流转面积500亩以下(不含500亩),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审查,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三)流转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并建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登记档案。
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内容。
(一)资质审查。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二)项目审查。审查受让方提供土地利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内容、环境评估、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经审查后,在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合同文本是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化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备案。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 归档。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同时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流转土地连续3年以上且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实行建档申报制度,每年集中审核一次。
第五章 流转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转让许可。承包方转让土地,符合条件的,发包方应在办理转让许可手续7日前向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申请变更登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变更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流转信息管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规范管理工作。
(一)信息收集。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可将流转信息书面告知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也可以采取委托流转的方式,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流转经营权土地的地点、面积、土地类型、流转期限、流转意向价格及付款方式等。流转受让方也可将需求信息以委托书的形式告知镇(街道)、村(社区)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
(二)登记发布。村(社区)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负责将流转信息及时登记、汇总、整理上报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将信息筛选分类后上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外发布流转信息。
(三)信息月报制。建立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度、规模经营等情况按月统计上报制度。各镇(街道)要如实准确地填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流转档案管理。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和台帐,并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和报表体系,及时汇集本区域流转情况,报上级汇总、备案。
第二十条 鼓励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建设和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力度,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加快特色农业、高效农业、设施农业、园区农业、生态农业、加工农业、休闲农业上规模上档次,大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农业等有关项目优先立项。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流转合同无效、变更或者撤销流转合同:
(一)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流转的。
(二)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
(六)没有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流转合同的。
(七)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八)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的。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
(一)借流转之机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以“土地整理开发”等为由违法收回承包地搞“反租倒包”侵占农民利益的。
(五)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
(六)其他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流转合同,并由受让方负责补偿发包方流转期内该宗土地的经济损失,补偿经济损失费用按该宗土地前三年产值平均值计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按审查备案时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间内无实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土地闲置或荒芜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强化部门责任。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加大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县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对林地流转的管理,监督林地合理使用。
(四)县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服务和监管,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完善流转机制,对流转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160份(其中电子公文10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