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2019—51)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县民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坚持“民政爱民、民政为民”工作理念,以打造“阳光民政”、实现“政务惠民”的总体要求,把政府信息公开与民政各项工作联系起来,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素质,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着力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县民政局形成由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负责抓、科室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对照相关文件精神,对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部署、有安排,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法、步骤、目标,通过健全、完善并执行各项制度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2019年,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40条(其中,社会救助36条,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2条,社会组织2条),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1条,人大代表建议2条,政协提案2条。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按照“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围绕改善民生,推进重点领域政务公开
积极推进公布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一是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定期发布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年检等情况。二是及时公开一系列与困难群体息息相关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确保困难人员第一时间掌握最新政策动态,切实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有针对性的对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提高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三是及时公开低保调整标准。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080元/年,增幅5.3%,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90元/月,增长3.5%;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共计2198.98万元,城市低保金295.68万元。
(二)围绕强化重点,助推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
民生无小事,以公开促保障,才能让阳光成为最好的防腐剂。以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规范调整为契机,全面梳理、明确、精细化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档、不缺位。一是进一步理清职责、整合力量,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建设,完善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责任,持续做好线下“一门办理、协同办理”工作,让办事企业群众体验到改革成果。目前,我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46项(其中:行政处罚16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许可6项,其他权力10项,公共服务事项3项),入驻政务中心21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权力:10项,公共服务事项3项),并联审批0项。行政审批服务前置事项0项。二是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切实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三是根据“五公开”要求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在进行答复时,由人大、政协根据需要选择内容对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19年,县民政局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1条。系2019年12月1日贵州大学研究生王颖异申请公开“龙里县2019年农村幸福养老院及其资金配备情况统计,床位数以及入住率”,用于研究生论文写作。我局已按县政府办公室拟办意见将信息公开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并按要求回复。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9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通过政务公开,虽然让群众及时了解各项政务活动,提高了干部群众参与政务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感,在全局形成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氛围,也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但离上级的要求仍有差距。下一步,我局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夯实公开基础,增强公开实效,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