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交执罚〔2025〕21号)

发布时间: 2025-08-25 16:45 打印 关闭 字体:[]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15日13时许,当事人孙*驾驶贵JDU****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未通过平台接单,通过电话联系在龙里县洗马镇客车站公交站台装载3名乘客,送乘客到龙里县小吃街,并乘客预约好到达目的地后收取25元车费(乘客已现金支付车费)。该车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注册平台名称:贵州久网同城科技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

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投诉登记表、对驾驶员孙*询问笔录、孙*及贵JDU****网约车相关证件复印件、视听资料等。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事前告知(通知)书》(龙交执违通〔2025〕21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2项,违法程度:“较重”,第2次以上被查处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孙*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8月15日先后2次被查处。现对当事人孙*作出:1.责令你(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龙交执责改〔2025〕21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贵阳银行龙里支行缴纳罚款,缴款码账号5227302XXXXXXXX8943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