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24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通过“滴滴车主”手机软件向注册驾驶员吴*派发龙里县城上城A2栋至龙里县龙城国际广场的运送乘客订单任务。驾驶员吴*使用其手机“滴滴车主”软件于2025年4月24日21时47分接单后,驾驶注册车辆贵ADA****网约车在运送1名乘客过程中于21时55分行驶至龙里县北门街教师新村路口被龙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该趟运输任务驾驶员吴*手机“滴滴车主”软件平台结算费用为5.8元。经查:此次运输起讫点均在:黔南州龙里县范围。该网约车注册地属:贵阳市,注册平台:贵州滴滴畅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贵ADA****网约车的行为已构成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对驾驶员吴*询问笔录、驾驶员吴*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显示注册登记的人员、车辆信息、行程订单信息截图、吴*及贵ADA****网约车相关证件复印件、乘客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事前告知(通知)书》(龙交执违通〔2025〕14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0项,违法程度:“严重”,第4次以上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24日、2025年4月14日、2025年4月24日先后5次被查处,现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你(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龙交执责改〔2025〕14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贵阳银行龙里支行缴纳罚款,缴款码账号 5227302XXXXXXXX830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