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二十一组在我县开展一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期间,收到群众关于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的举报,经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现场核实,反馈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3条问题:1.法人代表长期不在岗,现场工作人员不掌握其行踪,也没有其联系方式,始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法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2.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25年4月21日,我局收到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龙府专议〔2025〕86号,明确由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举报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方面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第一项:1.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项:1.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三项:1.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上事实有黔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办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签、龙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龙府专议〔2025〕86号)、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公司受委托人朱*彪询问笔录、公司安全员万*询问笔录、公司员工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证据为证。
你(单位)第一项:1.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2.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并参照《裁量基准》第310项。现对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1.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2.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并参照《裁量基准》第314、315、317项。现对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的行政处罚。
第三项:1.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并参照《裁量基准》第328、329项。现对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现对贵州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你(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书编号:龙交执责改〔2025〕10号)内容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贵阳银行龙里支行缴纳罚款,缴款码账号 5227302XXXXXXXX834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无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