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31日13时许,贵州金楠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余*驾驶贵CF1***重型罐式货车,在贵阳市牛郎关二戈寨八公里中石化贵阳油库装载10吨柴油,运输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水场。7月31日15时许,车辆在贵州盛龙建筑有限公司(贵州龙里西城城市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项目部)卸油被龙里县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夏季攻势行动的执法人员联合查处。经查:贵CF1***重型罐式货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所属人:贵州金楠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驾驶员余*手机上电子运单系统APP显示起点是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牛郎关,讫点是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水场,确在贵州盛龙建筑有限公司(贵州龙里西城城市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项目部)卸油,电子运单系统APP填写的押运员是曾贵荣,当日实际押运员是王*新,该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贵州金楠物流有限公司贵CF1***重型罐式货车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对驾驶员余*、押运员王*新询问笔录、驾驶员余*手机电子运单系统图片、视听资料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4项,违法程度:较轻。现对当事人贵州金楠物流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你(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龙交执简〔2025〕22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贵阳银行龙里支行缴纳罚款,缴款码账号5227302XXXXXXXX8755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