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重庆顺宇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乾驾驶渝A1H***重型罐式货车,在贵阳市牛郎关二戈寨八公里中石油油库装载6吨左右的柴油,运输至龙里县谷脚镇申通公司。6月20日12时许,车辆在龙里县谷脚镇谷脚社区沙子岗被龙里县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夏季攻势行动的执法人员联合查处。经查:渝A1H***重型罐式货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所属人:重庆顺宇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运营中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重庆顺宇物流有限公司渝A1H***重型罐式货车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驾驶员、押运员、公司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的规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4项,违法程度:较重。现对重庆顺宇物流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你(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书编号:龙交执责改〔2025〕18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贵阳银行龙里支行缴纳罚款,缴款码账号 5227302XXXXXXXX788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