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交执简〔2025〕12号)

发布时间: 2025-04-02 15:23 打印 关闭 字体:[]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9日上午9时许,当事人姚*梅驾驶贵JDU7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未通过平台接单,在龙里县洗马镇街上装载1名乘客,又在龙里县洗马镇和平装载1名乘客,又在龙里县北部工业园区装载2名乘客,送乘客到龙里县林场医院后面修理厂,和乘客预约好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从龙里县洗马镇和平上车的乘客收取20元车费。该车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注册平台名称:贵州清白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当事人姚*梅驾驶贵JDU7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行为已构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2项,违法程度:一般。现对当事人姚*梅作出:1、责令你(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龙交执简〔2025〕12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贵阳银行龙里支行缴纳罚款,缴款码账号5227302XXXXXXXX4876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