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交执罚〔2025〕1号)

发布时间: 2025-01-24 09:23 打印 关闭 字体:[]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27日 凌晨01时50分当事人遵义******责任公司所属车辆贵CF****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驾驶人董*勇驾驶在省道S522线20公里+300米处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贵CF****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事货运运输经营,被执法人员查获,驾驶人董*勇将贵CF****号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在公路上后离开执法现场。2025年01月08日15时35分经执法人员龙*林、唐*对贵CF****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勘验:遵义******责任公司使用的贵CF****号重型自卸货车擅自改装车辆货厢外廓尺寸,原车车厢高1500mm,核实后车厢高2600mm,加装车厢栏板1100mm.。该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属公司名称:遵义******责任公司,当事人遵义******责任公司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贵CF****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事货运运输经营的行为已构成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货运运输经营。以上事实有驾驶人董*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图片》、《现场视听资料》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77项,违法程度:较轻。根据交通运输部下发的《珠江流域及琼州海峡区域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第18项,违法程度:一般。现对遵义******责任公司作出:1、责令你(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龙交执责改〔20251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 贵阳银行 缴纳罚款,缴款码账号 5227302XXXXXXXX3840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