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02月02日上午11时00分许,当事人王廷贵驾驶贵JU8929巡游出租汽车在县医院门口招揽一名乘客,送至天佳花园,在运营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到目的地后收取乘客车费7元。当事人王廷贵驾驶贵JU8929巡游出租汽车在运营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已构成巡游出租汽车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及乘客投诉登记表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龙里县农商银行,缴款码账号5227302xxxxxxxxx536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