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群众的联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l、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专毕业生就业分配、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
2、各类证、照的办理;
3、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4、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和预决算审核等情况;
5、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情况;
6、公务出国(境)情况;
7、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8、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公益性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等。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设立综合、固定的政务公开栏。财务收支、重要事项决策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以及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在本单位公开栏上公开;机关各股室应当将政务公开的简要内容和简明图表在本单位公开栏上公开。还可通过印发《办事指南》、便民卡等形式将政务向社会公开。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务公开应当每季一次,于下季度15日前公布。专项支出应当及时公布。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政务公开的内容,由有关股室提供,报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审核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开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备案,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措施
一、政务公开考核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
(七)督查。
二、政务公开实行监督员监督制度。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政务人员执行公务情况;
(二)维护政务人员的合法行为;
(三)制止、纠正政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反映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应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四、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政务公开反馈
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在办公楼大厅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和意见簿,多渠道广泛求征群众对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落实跟踪整改措施,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新闻媒体报道、政务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监督。 投诉电话:5631507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
考核目标: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杜绝“四难”现象和“吃、拿、卡、要”现象;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费、处罚等,依法办事水平得到提高。
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组织:政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
(一)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
(三)政务公开监管制度落实情况。
(四)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执行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考核办法: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科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被考核股室或个人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股室和个人进行考核。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及年终奖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