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2024—2026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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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106547 成文日期 2025-01-23
文号 发布时间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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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2024—2026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龙里县2024—2026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里县2024—2026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贵州省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416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推动我县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保粮食、保大宗、保重点,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服务保障粮食安全,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支持现代化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应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优化运行机制,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聚焦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刺梨、生态畜牧等12个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围绕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为产业振兴提供风险保障,实现有灾保成本、无灾保收益。通过推进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引导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有效避免农户因灾致贫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我县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小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努力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根据《贵州省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实施意见》(黔财金〔20213号)要求,由州财政局牵头,会同州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工作,根据遴选结果和每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龙里县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工作任务

(一)持续扩大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覆盖面。继续用好用足中央财政险种补贴政策,根据《贵州省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详见附件1),做好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险服务工作,确保覆盖面持续扩大。

(二)做大做强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产业革命特色产业的决策部署,重点围绕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刺梨、生态畜牧等12个特色农业产业,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因地制宜扩面增品提标我县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以下简称“地方特色险种”),依法依规确定保险金额及费率,保费按照省级40%、市级20%、县级10%、农户自缴30%的补贴政策,确保12个特色农业产业全覆盖。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农产品价格发布机制建设情况,适时研究推出适合我县特点的完全成本和收入类保险,在地方特色险种产品创新上实现新突破。

(三)创新升级保险产品与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种植或养殖扩展保额保险、产品质量保险等一系列商业性保险,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方式,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推广“保险+期货”业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探索“保险+融资担保+信贷”和“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继续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捐赠生态护林员保险,由我县中央财政补贴森林保险经办机构平安财险公司负责实施。

(四)鼓励科技赋能农业保险。保险机构要持续加大科技投入,联合气象部门等部门资源和技术力量,充分发挥气象监测网络和预报功能,进一步强化防灾防损工作。探索通过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雷达、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手段,创新和完善标的管理、移动作业、风险管控、产品创新以及增值服务,全面提升农业保险质效。推进农业保险承保信息化工作,加大农业保险电子化与承保平台线上力度,研究开展理赔公示电子化,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服务水平。

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容

(一)养殖业保险

1. 保险标的

1)能繁母猪保险标的。投保时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规定接种国家强制免疫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育肥猪保险标的。投保品种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规定接种国家强制免疫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投保时育肥猪体重20公斤(含)以上或出生40天(含)以上;饲养场(户)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单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50头(含)以上;存栏数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5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统一投保。

2. 保险责任

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难产等导致保险标的物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1)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强制扑杀:当发生高致病传染性疫病,政府采取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扑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5)难产。

3. 保险期间

1)能繁母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育肥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80天,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赔偿处理

1)能繁母猪保险赔偿处理

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发生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2)育肥猪保险赔偿处理

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重/标准体重

当尸重大于标准体重时: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发生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重/标准体重-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当尸重大于标准体重时: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其中,普通育肥猪标准体重为120kg,香猪标准体重为35kg

(二)种植业保险

1. 保险标的

经农业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处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正常的农业品种(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小麦)。

  1. 保险责任

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小麦、马铃薯。

病虫害包括:

——水稻:稻水象甲、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等。

——小麦:锈病、白粉病、赤霉病等。

——马铃薯:环腐病、青枯病、黑胫病、花叶病、卷叶病、条斑病、晚疫病等。

——玉米:黏虫、锈病、大斑病、小斑病等。

——油菜:菌核病、霜霉病、黑腐病等。

  1. 保险期间

1)水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2)玉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3)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马铃薯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4)油菜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油菜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5)小麦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小麦出苗成活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以上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 赔偿处理

1)水稻种植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水稻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分蘖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40%

分蘖期—孕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50%

孕穗期—抽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70%

抽穗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7天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2)玉米种植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玉米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玉米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玉米保险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拔节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灌浆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80%

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7天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3)油菜种植业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油菜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播种—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的30%

苗期—蕾薹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的50%

蕾薹期—开花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的70%

开花期—角果发育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的90%

角果发育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7天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4)小麦种植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小麦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小麦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返青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40%

返青期-抽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50%

抽穗期-灌浆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70%

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7天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5)马铃薯种植保险赔偿处理

第一阶段,马铃薯从播种开始至齐苗期间(不含齐苗期):

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用种薯重量×种薯单价×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用种薯重量×种薯单价×受损面积

第二阶段,齐苗期至成熟期间(含齐苗期):

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最高赔偿标准

种植-幼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30%

幼苗期-发棵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50%

发棵期-结薯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70%

结薯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三)森林保险

1. 保险标的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 保险责任

森林保险分为林木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3. 保险期间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四)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1.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含水地、旱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稻”):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和管理正常;

4)与水稻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水稻在田间移栽定植成活时起至收割完毕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病虫草鼠害;

4)野生动物毁损。

4. 赔偿处理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亩)

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分蘖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40%

分蘖期—孕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50%

孕穗期—抽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70%

抽穗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五)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1.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玉米”):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2)投保玉米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正常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措施到位、生产记录健全;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与玉米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出苗(齐苗)时起至收获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病虫草鼠害;

4)野生动物毁损。

4. 赔偿处理

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亩)

玉米保险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拔节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灌浆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80%

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六)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1.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小麦”):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2)投保小麦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正常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措施到位、生产记录健全;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与保险小麦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2.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齐苗时起至收获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病虫草鼠害;

4)野生动物毁损。

4. 赔偿处理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亩)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返青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40%

返青期—抽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50%

抽穗期—灌浆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70%

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内容

(一)生态家禽养殖保险

1.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蛋)鸡(鸭、鹅)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蛋)鸡(鸭、鹅)”):

1)投保时肉鸡(鸭、鹅)满8日龄(含)以上,蛋鸡(鸭、鹅)满15日龄(含)以上;

2)从事肉(蛋)鸡(鸭、鹅)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1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100只以上(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以村为单位联户联保);

3)投保肉(蛋)鸡(鸭、鹅)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提供接种记录。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保险肉(蛋)鸡(鸭、鹅)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肉(蛋)鸡(鸭、鹅)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时,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中毒、触电;

6)疾病、疫病、强制免疫引起的副反应。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蛋)鸡(鸭、鹅)死亡,承保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肉(蛋)鸡(鸭、鹅)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肉(蛋)鸡(鸭、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1. 保险期间

肉(蛋)鸡(鸭、鹅)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蛋)鸡(鸭、鹅)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1)鸡养殖保险补贴表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补贴

农户

部分

肉鸡

35

2.5%

0.875

-

40%

20%

10%

30%

蛋鸡

40

2.5%

1

-

40%

20%

10%

30%

2)鸭、鹅养殖保险补贴表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

补贴

省级

补贴

市级

补贴

县级

补贴

农户

部分

肉鸭、鹅

35

2.5%

0.875

-

40%

20%

10%

30%

蛋鸭、鹅

40

2.5%

1

-

40%

20%

10%

30%

  1. 赔偿处理

1)保险肉(蛋)鸡(鸭、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肉(蛋)鸡(鸭、鹅)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保险肉鸡(鸭、鹅)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单位:元/

肉鸡(鸭、鹅)饲养日龄(天)

10-20

21-40

41-60

61-80

81-100

101-120

120以上

赔偿金额(元)

3

6

10

15

21

27

35

保险蛋鸡(鸭、鹅)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蛋鸡(鸭、鹅)饲养日(天)

15-30

31-60

61-90

91-120

121-150

151-440

441-500

500以上

赔偿金额(元)

8

16

22

26

32

40

16

0

单位:元/

2)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蛋)鸡(鸭、鹅)与非保险肉(蛋)鸡(鸭、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标的或保险品种进行赔偿;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数量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蛋)鸡(鸭、鹅)实际养殖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蛋)鸡(鸭、鹅)每羽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羽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蛋)鸡(鸭、鹅)每羽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肉(蛋)鸡(鸭、鹅)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二)蔬菜种植保险

1.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品种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从事蔬菜种植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起保亩数不低于30亩,一般种植户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参保;

2)符合蔬菜种植标准操作技术规程;

3)被保险人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

记录。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蓄排洪除外)、内涝;

2)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

4)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病虫害。

3. 保险期间

1)除另有约定外,蔬菜的保险期间为一季,间套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3个批次,速生蔬菜一年最高承保8个批次。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或出苗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种类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补贴

农户部分

蔬菜

茄果类

800-1200

5%

40-60

-

40%

20%

10%

30%

瓜果豆类

800-1200

5%

40-60

-

40%

20%

10%

30%

根茎类

800-1200

5%

40-60

-

40%

20%

10%

30%

叶菜类

800-1200

5%

40-60

-

40%

20%

10%

30%

蔬菜具体品种及保额详见附件4

5. 赔偿处理

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蔬菜不同生长发育期(以下简称“生育期”)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蔬菜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实际种植种类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载明种类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两者中较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

蔬菜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受灾蔬菜的实际价值。

不同种类蔬菜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1:叶菜类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叶菜类细类

生育期

赔偿比例

生育期备注

叶菜类、葱类

幼苗期

50%

从幼苗定植成活后到第10张

左右真叶展平时

莲座期/生长旺盛期

80%

从幼苗期结束到植株开始“卷心”为止

包心期/器官形成期

100%

从开始“卷心”到形成紧实的叶  球为止

2:根茎类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根茎类细类

生育期

赔偿比例

生育期备注

莲藕

幼苗期

50%

从种藕根茎萌动开始,到第一片立叶展出为止

成苗期

60%

从第一片立叶开始到现蕾为止

花果期

80%

从植株现蕾到出现终止叶为止

结藕期

100%

从后栋叶出现到植株地上部分变黄枯萎为止

生姜

幼苗期

50%

以第一片姜叶开到具有一个侧枝

旺盛生长期

80%

以第二侧枝形成到姜采枝

收获期

100%


大蒜

幼苗期

50%

从初生叶展开到花芽和鳞茎开始分化

鳞芽及花芽分化期

60%

从花芽和鳞芽开始分化到结束

蒜薹伸长期

80%

从花芽分化结束到采收蒜薹

鳞茎膨大期

100%

从鳞芽分化结束到收获蒜头

韭菜

幼苗期

50%

第一片真叶出现到苗20cm高,5—6片真叶定植

营养生长盛期

80%

从定植到花芽分化,同时长新根、新叶,形成分蘖

成熟采收期

100%


萝卜、莴笋

幼苗期

50%

从移栽大田成活到萝卜展开5~8片莲座叶,根部完成“破肚”

叶片生长旺盛期

60%

从肉质根“破肚”到“露肩”(指根头部开始膨大变宽加粗)

肉质根生长盛期

80%

从“露肩”到肉质根形成采收

成熟采收期

100%


3:茄果类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茄果类细类

生育期

赔偿比例

生育期备注

茄类

幼苗期

50%

从移栽大田成活至第一花序现蕾

始花坐果期

80%

第一花序现蕾至坐果

采摘一期

100%

从第一花序着果到第一苔采收前

采摘二期

70%

采摘一期采摘结束到采摘二期采收前(第二苔和第三苔为采摘二期)

采摘三期

30%

采摘二期采摘结束到采摘三期采收前(第四苔至采收结束为采摘三期)

4:豆、瓜类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豆类细类

生育期

赔偿比例

生育期备注

豇豆

幼苗期

50%

从幼苗独立生活到抽蔓前(矮生品种到开花)

抽蔓期

80%

幼苗期后(即7~8片复叶后)主蔓迅速伸长,同时在基部节位抽出侧蔓,根系也迅速生长,并形成根瘤

开花结荚期

100%

从现蕾开始到第一苔成熟前

采摘初期

90%

第一苔成熟后10天内

采摘二期

70%

采摘初期结束后20天内

采摘三期

30%

采摘二期结束后至采收结束

四季豆

幼苗期

50%

从第一对真叶展开到抽蔓前

抽蔓期

80%

从幼苗复叶展开到植株现蕾

开花结荚期

100%

从现蕾开始到第一苔采摘前

采摘初期

90%

第一苔成熟后10天内

采摘二期

70%

采摘初期结束后20天内

采摘三期

30%

采摘二期结束后至采收结束

瓜类

幼苗期

50%

从真叶出现到4~5片真叶

初花期

60%

由真叶5~6片到根瓜坐住

结瓜期

80%

从根瓜坐住到第一苔成熟前

采摘一期

100%

第一苔至第三苔采收前

采摘二期

70%

采摘一期采摘结束到采摘二期采收前(第四苔和第五苔为采摘二期)

采摘三期

30%

采摘二期采摘结束到采摘三期采收前(第六苔至采收结束为采摘三期)

保险期限从种子或种块发芽成活后开始计算,至保险标的采收结束时止。对幼苗期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表中未列明的蔬菜种类,其不同生育期所对应的赔偿比例参照同类型相似蔬菜种类确定。

(三)食用菌种植保险

1.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香菇、木耳、竹荪、蘑菇等食用菌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食用菌”),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下述条件的食用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对同一食用菌标的,不得重复投保,食用菌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或10000棒):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设施牢固安全,达到农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2)符合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有一定种植规模且生长正常的食用菌;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4)已在当地种植一年(含)以上的食用菌品种。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保险大棚损失,且损失程度(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龙卷风、风灾、旱灾、倒春寒、雹灾、冻灾、雪灾、雷击;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山体滑坡、泥石流;

5)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6)重大病虫害。

3.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食用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食用菌种植成活后开始至保险食用菌收获完成时止;保险大棚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具体期间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4.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

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

补贴

县级

补贴

农户

部分

食用菌

2000

5%

100

-

40%

20%

10%

30%

超过基础保额部分由投保人同保险公司自行协商其他商业保险。

5. 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食用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阶段最高赔偿比例×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棒数/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棒数保险食用菌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平均单位面积损失

菌棒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菌棒数量。

保险食用菌不同生长阶段最高赔偿金额

种类

生长阶段

最高赔偿比例

食用菌

菌棒生产至接种前

60%

接种后至排场前

80%

排场至采摘1个月之间

100%

采摘1个月后至采摘3个月前

75%

采摘3个月后至采摘5个月前

40%

采摘5个月后至采摘结束

30%

(四)中药材种植保险

1. 保险标的

经有关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成功种植经验、有相应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且同一地块连片种植、生长正常、从移栽成活到淘汰前一年的中药材(主要为金丝皇菊、牡丹、金银花、葛根、魔芋、菊花、芍药、头花蓼、黄菁等),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中药材”),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中药材育苗以及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保险标的。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且损失程度(率)达到 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

2)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5)病虫害。

3. 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为自中药材苗木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中药材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一年,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多年生中药材按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补贴

农户部分

中药材

2000

5%

100

-

40%

20%

10%

30%

5. 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保险的中药材全部损毁,且无法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中药材所处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不同生长阶段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1-绝对免赔率)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成活至营养生长期前)

每亩保险金额×30%

营养生长期(根膨大/茎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收获期(入药部位成熟)

每亩保险金额×100%

2)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不同生长阶段的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亩)×(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绝对免赔率=30%(含)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7天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最大损失程度。

(五)水果种植保险

1.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果类作物(草本类:草莓、西瓜等;木本类:桃子、梨子、苹果、枇杷、李子、樱桃、杨梅、蓝莓、杏等;藤本类:葡萄、八月瓜、猕猴桃等)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水果保险”):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藤本类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木本类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4年以上,草本类1年内种植;

3)种植规模在1亩(含)以上;

4)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生长和管理正常的水果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以乡、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其中种植规模不受本条(3)款约定的限制。

种植户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果果实损失,且损失程度(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2)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3)火灾、爆炸、雷击;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重大病虫害、鼠害、鸟害。

3. 保险期间

草本类水果的保险责任期间自移栽定植成活起至成熟并收获时止,一年一批次,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木本类水果和藤本类水果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约定的起讫时间为准。

4.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

补贴

农户部分

各类水果

2000

6%

120

-

40%

20%

10%

30%

5. 赔偿处理

保险水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1)木本类水果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萌芽期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30%

扬花坐果期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60%

果实膨大期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90%

成熟期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100%

2草本类水果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移栽成活/幼苗期

长成植株、真叶的时期

30%

生长期

植株生长、叶数增加的时期

50%

开花坐果期

植株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80%

成熟期

果实膨大最终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100%

3)藤本类水果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萌芽期

剪枝断口流出汁液,树枝长出新芽的时期

30%

长叶期

长出新叶与新枝,展叶的时期

50%

开花坐果期

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70%

着色期

果实膨大、颜色变深的时期

90%

成熟期

果实体积颜色不再变化、可采摘的时期

100%

已部分采摘的保险水果,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7天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果与非保险水果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农户种植水果实际,不同种类水果具体赔偿处理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的为准。

(六)生态畜牧保险

1. 牛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用、役用、肉用牛,可作为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配有动物免疫标识,经保险人验体合格的;

饲养区域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且不属于传染病疫区;

投保时牛在4月龄以上(含)十周岁以下(不含);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巴氏杆菌病、炭疽病、W病(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

雷击、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暴雨、火灾、爆炸、摔跌;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难产。

3)保险期间、观察期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牛,免除观察期。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补贴

农户部分

8000-10000

4.5%

360-450

-

40%

20%

10%

30%

5)赔偿处理

保险牛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肉牛、公牛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不同尸重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保险肉牛、公牛不同尸重赔付标准

尸重(KG)

100(含)以下

101—

150

151—250

251—300

301—350

351—450

451—550

551及以上

赔付 比例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能繁母牛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死亡数量(头)×(1-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责任第列明的扑杀事故,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肉牛、公牛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不同尸重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每头肉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能繁母牛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能繁母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头)×扑杀数量(头)×(1-绝对免赔率)

注:该项绝对免赔率为0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2. 山羊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用、肉用羊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山羊”):

投保时山羊只畜龄在3个月(不含)以上5周岁(含)以下,一般体重在1015公斤以上;

羊只存栏量5只以上(含);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内;

投保山羊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规定接种国家强制免疫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从本辖区外新调入的山羊观察期为20天(从新调入之日算起),观察期满,无伤残和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的,方能投保。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山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山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口蹄疫、羊痘、羊快疫、传染性胸膜肺炎、脑孢虫、脑脊髓丝虫病、羊猝死症、羊肠毒血症;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项中列明的高致病性传染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山羊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间、观察期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山羊的疾病观察期。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山羊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山羊,免除观察期。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保险

金额

保险

费率

保险费

中央

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部分

农户部分

黑山羊

1000

6%

60

-

40%

20%

10%

30%

波尔山羊

1000

6%

60

-

40%

20%

10%

30%

种公羊

2500

6%

150

-

40%

20%

10%

30%

能繁母羊

1500

6%

90

-

40%

20%

10%

30%

5)赔偿处理

保险山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保险山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羊只每只保险金额×不同尸重赔付比例×死亡数量×(1-绝对免赔率)

保险羊只不同尸重赔付标准

尸重(KG)

10(含)—15(含)

15—20(含)

20—25(含)

25—30(含)

30以上

赔付比例

50%

60%

70%

85%

100%

②保险发生保险责任第④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重赔付比例-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1-绝对免赔率)

注:该项绝对免赔率为0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七)茶叶种植保险

1. 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茶叶”),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求和规范标准;

2)栽种品种符合农业部门规定,且移栽成活的;

3)生长正常。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叶非采摘期死亡或采摘期损失的,且死亡(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倒春寒、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鼠害。

3.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

保险

标的

参保对象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

补贴

省级

补贴

市级

补贴

县级

补贴

农户部分

茶叶(含茶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1200

5%

60

-

40%

20%

10%

30%

5. 赔偿处理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非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死亡率×受损面积

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植株种植数量

2)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茶青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当地茶青前五年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表

不同采摘期

赔偿比例

春梢期

50%

夏梢期

20%

秋梢期

3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7天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茶叶与非保险茶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八)油茶种植保险

1. 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茶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油茶”),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油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散户种植以村为单位组织投保):

1)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生长和管理正常的且种植面积在1亩(含)以上;

2)栽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栽种成活1(含)年以上30年(含)以下;

3)生长正常。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茶果树和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

2)火灾、雷击;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3)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茶死亡率达到20%(含)以上的,或者果实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补贴

农户部分

油茶

幼树

(产前期)

1200

6%

72

-

40%

20%

10%

30%

成树期

(产后期)

2000

6%

120

-

40%

20%

10%

30%

注:栽种3年以下的为幼树期,栽种3年(含)以上的为成树期。

5. 赔偿处理

1)保险油茶苗木在幼树期(产前期)及成树期(产后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有效保险金额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每亩有效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注: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每亩保险金额扣减每亩赔款计算确定。

2)产后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点以上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生长期对应每亩最高赔偿比例-绝对免赔额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生长期对应每亩最高赔偿比例×(1-绝对免赔率)

生长期

生长期对应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花期-坐果期

50%

果实迅速膨大期

70%

果实缓慢生长期-成熟期

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损失率=(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

保险损失以农业或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规范为准。损失率、受损面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农业或林业部门三方勘测后协商确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油茶与非保险油茶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油茶实际种植面积。

(九)刺梨保险

1. 刺梨种植保险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刺梨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刺梨”):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

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刺梨果树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泥石流、山体滑坡;

火灾、雷击;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重大病虫害。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

补贴

省级

补贴

市级

补贴

县级

部分

农户

部分

成树期4年或以上(盛产期果实)

1200

5%

60

-

40%

20%

10%

30%

5)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刺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刺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刺梨生长情况和实际损失程度计算赔偿。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7天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保险刺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萌芽期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30%

扬花坐果期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60%

果实膨大期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90%

成熟期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100%

2. 刺梨价格指数保险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刺梨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刺梨”):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5年以上,已达盛产期;

种植规模在1亩(含)以上。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刺梨实际价格平均值低于约定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

刺梨价格指数保险责任期间从刺梨开花期计算至刺梨鲜果集中上市交易期结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保险金额根据每年保险刺梨的约定目标价格和约定目标产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1.70元/斤)×约定目标产量(1200斤/亩)×保险面积(亩)

保费=保险金额2040×费率6%

约定目标价格根据每年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刺梨办等相关部门认定公布的近3年保险刺梨销售加综合收购价格和广大种植户的种植成本来确定目标价格。

约定目标产量为县刺梨办认定公布的当地专业种植户近4年的平均亩产量,由保险人到实地验标后符合承保条件的再确定承保。

单位:元、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部分

农户部分

刺梨价格指数

2040

6%

122.4

-

40%

20%

10%

30%

具体保额和保费以每年出台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为准。

5)赔偿处理

保险责任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市场监测平均价格)×约定亩产×保险面积

约定目标价格根据每年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刺梨办等相关部门认定公布的近3年保险刺梨销售加综合收购价格和广大种植户的种植成本来确定目标价格。

市场监测平均价格是指在约定上市期间内,由县相关部门公布的保险期间内约定价格发布日的价格平均值确定。

约定亩产由县级林业部门、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6)价格监测方案

为确保刺梨价格收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县林业局(县刺梨办)、各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工作价格监测小组,负责刺梨销售价格的收集、监测和发布,出台公正、权威、可执行的刺梨价格监测方案。

价格监测小组根据龙里县每年刺梨价格监测工作方案对全县刺梨上市销售后价格进行监测。

(十)辣椒保险

  1. 辣椒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凡辣椒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同时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辣椒(以下简称“保险辣椒”),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泄洪区;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辣椒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辣椒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雷击;

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病虫草鼠害。

3)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辣椒苗移栽成活时起,至成熟采摘结束或整株拔除时止(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最长为一年,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

参保对象

保险

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

补贴

省级

补贴

州级

补贴

县级

补贴

农户

部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辣椒

1200

5%

60

--

40%

20%

10%

30%

5)赔偿处理

辣椒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辣椒不同生长发育期(以下简称“生育期”)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辣椒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

实际种植种类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载明种类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按比例进行赔付。辣椒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受灾辣椒的实际价值。

辣椒不同生长周期赔偿比例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幼苗期

保险金额×50%

始花坐果期

保险金额×80%

采摘期一期

保险金额×100%

采摘期二期

保险金额×70%

采摘期三期

保险金额×30%

  1. 辣椒价格指数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辣椒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辣椒”):

辣椒须符合辣椒栽培技术要求;

辣椒品种须是本县主推品种(线椒、菜椒),并按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辣椒在约定销售期间低于保险约定的成本价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付。

3)保险期间

辣椒价格指数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辣椒秧苗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至保险辣椒收获完毕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结合我县辣椒近三年的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辣椒约定目标价格及约定目标产量由县农业农村局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格进行计算。

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1.0元/斤)×约定目标产量(1500斤/亩)×保险面积(亩)

保费=保险金额1500×费率6%

单位: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部分

农户部分

辣椒价格指数

1500

6%

90

-

40%

20%

10%

30%

具体保额和保费以每年出台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为准。

5)赔偿处理

理赔金额参照辣椒投保亩数、每亩产量及约定目标价格与市场监测平均销售价格差值确定。

理赔金额=亩产量×(目标价格-市场监测平均价格)×投保亩数

约定上市期间辣椒市场平均价由县相关部门公布的保险期间内约定价格发布日的市场价格平均值确定。

当保险辣椒实际平均每亩产量高于约定目标产量时,按照目标产量计算赔付。

实际平均每亩产量由县级农业部门、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6)价格监测方案

为确保辣椒价格收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工作价格监测小组,负责辣椒销售价格的收集、监测和发布,出台公正、权威、可执行的辣椒价格监测方案。

价格监测小组根据龙里县每年辣椒价格监测工作方案对全县辣椒上市销售后价格进行监测。

(十一)大豆种植保险

  1. 保险标的

1)大豆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50亩,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

2)符合大豆种植标准操作技术规程;

3)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4)优先承保农业高效农业园区范围内的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大户,优先承保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2. 保险期间

1)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作物种植的保险期间为一季;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成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参保对象

种植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4.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

保险标的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部分

农户部分

大豆

600

5%

30

--

40%

20%

10%

30%

5.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直接造成投保作物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灾、爆炸、雷击;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重大病虫鼠害。

  1.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2)人为管理过失,未及时对作物采取防治措施;成熟期部分作物感染疫病,投保人不及时采摘导致灾情扩大;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7. 赔偿处理

投保粮食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投保粮食作物不同生长发育期(以下简称“生育期”)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投保粮食作物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

实际种植种类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载明种类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两者中较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投保粮食作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受灾投保粮食作物的实际价值。

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分蘖期(移栽成活至分蘖末期)

每亩保险金额×40%(4月15以前)

孕穗期(孕穗分化一至八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始穗至开花末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从种子或种块发芽成活后开始计算,对肉质根生长盛期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1. 保险标的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以生猪价格为标的,以“生猪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新型保险产品,是对养殖户因生猪价格波动导致生猪市场价格低于既定价格(价格指数)而遭受损失时,给予养殖户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龙里县生猪养殖的实际情况以及风险防范的需要,按下列方式约定承保条件:

1)承保生猪体重在20公斤以上;

2)投保生猪按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留存记录,且佩戴国家规定的耳号标识;

3)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之日起2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

4)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间以当地兽医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票载明的日期为准;

5)投保养殖场(户)生猪养殖规模为50头以上(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10头以上)。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生猪出栏并成功出售的,当约定理赔结算周期内保险生猪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生猪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付。约定的生猪保险价格为1220/公斤(保险生猪目标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生猪出栏重量为130公斤/头。

3.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6个月,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

产品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部分

农户部分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1560-2600

5%

78-130

--

40%

20%

10%

30%

5. 赔偿处理

销售价格认定:以出栏当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布的最近一期生猪销售价格为准,保险期内分批出栏的,按各出栏时间比对;如该官网不再发布生猪销售价格,或停止更新达1个月以上的,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监测确认的平均销售价为准。当投保生猪在保险期限内出栏时价格低于投保约定指数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销售价格同指数价格的差额乘以约定出栏重量赔付,理赔头数为实际交易头数(以检疫票为准)。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3)出栏时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复印件);

保险人在核实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后,应立即查阅该养殖场(户)出栏时间时我县生猪销售指导价格与入保户保单上载明的指数价格差额和约定的出栏重量计算赔付金额。保险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应告知入保户,说明原因和理由。

出栏时间在保单生效之日起2个月以内、7个月以外或理赔生猪养殖标识号未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标识号段内的,承保公司不予理赔。

(十三)油菜种植完全成本保险

  1. 参保条件

1)保险油菜要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生长正常;

5)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 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②泥石流、山体滑坡;

③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2)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油菜齐苗时起至收割完成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④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 赔偿处理

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40%

蕾苔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60%

开花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100%

注:如遇气候特殊导致油菜生育期提前或延后的,发生灾害后以油菜实际生长所对应时期进行赔付,减产产量以该镇(街道)上三年平均产量为参照标准。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充分深刻认识农业保险作为“三农”的重要扶持政策的深远意义。要将农业保险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县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加大调查摸底力度,确保政策精准滴灌,引导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政策性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金〔202231号)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县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向承保机构分批拨付或预拨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年末结束后,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对承保机构的年度承保数据予以审核盖章确认后报州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开展年度决算,实行“多转少补”,拨付出现结余的,结转至下年度扣减保费补贴,拨付不足的,在下一次拨付时予以补足。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有关部门、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提升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其积极主动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提升服务水平。承保机构应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镇(街道)农林水服务中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应当在各镇(街道)聘请至少2名协保协赔人员,协助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加强培训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保协赔人员支付工作经费。承保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在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研究制定统一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五)加强农业保险队伍建设。承保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队伍建设,做好组织、发动、承保、理赔、防灾等工作,适应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

(六)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及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业产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定期对农业产业保险经营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构筑农业产业保险监督体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套取赔款的,由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牵头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事项

(一)原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已签订的农业保险合同,继续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保险责任终止后,由最新遴选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执行;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全部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不得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三)本方案自印发日起执行,至2027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实施期间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针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考核管理和考核办法,参照省、州相关考核文件及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