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谷脚镇人民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站办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由谷脚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的政府信息: 

1.非涉密的镇政府“谷府发”“谷府专议”文件; 

2.镇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3.镇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镇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会议内容; 

6.镇党委、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重大督查督办事项; 

8.镇政府工作大事记; 

9.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 

谷脚镇党政办公室通过龙里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longli.gov.cn,联系电话:0854-5676628)乡镇街道办事处板块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由镇政府内设机构和所属站办所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基本情况;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5.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6.招商引资项目;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12.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3.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 

15.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调整; 

16.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7.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调整情况; 

1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镇党委政府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一) 受理机构

谷脚镇党政办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谷脚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4)5662108

通信地址:龙里县谷脚镇富源路

邮政编码:551206

电子邮箱:llx5632135@126.com

咨询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02:30——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 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龙里县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进行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可在龙里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龙里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镇政府内设机构和所属站办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