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1689243 | 成文日期 | 2023-05-23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06-14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场内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专家场内行为,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和诚信评价机制,督促评标专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以及业主代表评委(以下统称“专家”),并进入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在场内参加资格审查、评标、评审、专家论证等活动(以下统称“评标”)过程中的行为记录和管理。
第三条 评标专家开展评标工作时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自觉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熟练使用电子化评标系统,能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第四条 评标专家在进入交易中心评标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一) 在确认参加评标后,按规定集合时间前到达指定的评标地点参加评标,不得早退、无故缺席或者委托他人参与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二)评标开始前,参加评标的专家,经人像核验系统、身份证识别后方可进入评标区域,在专家签到室进行签到登记,并全程佩戴评标定位卡,寄存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与评标无关物品后,立即进入指定评标室,不得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三) 评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禁止有倾向性、诱导性、歧视性的评审行为和言论,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否决投标作出书面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四)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汇总各项评分、评审汇总表,并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五)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泄漏参评项目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中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七) 评标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征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八)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
(九) 服从交易中心的场内秩序管理,严格遵守场内评标规则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标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 参加评标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 与投标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四) 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六条 评标专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补抽:
(一)经确认迟到30分钟以上的。(二)需要回避的。
(三) 在评标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第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行为记录、报告和公示制度。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根据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的,交易中心如实记录,并向行政监管部门和省评管办报告:
(一)参加评标迟到且未请假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三) 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的。
(四)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五) 违反评标纪律,擅自将评标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六)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的,交易中心除如实记录以及向行政监管部门和省评管办报告外,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资料,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行为共同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请他人代为评标或者代替他人评标的。
(二)在评标区内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 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 评标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区域的。
(五) 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征询中标人意向或者授意其他评标评审专家为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的。
(六)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独立评标的。
(七) 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的。
(八)评标评审不认真造成严重失误、引发有效投诉的。
(九)索要超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消费要求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十一) 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标相关信息,引发质疑、异议或者投诉的。
(十二) 在评标现场对监督人员、工作人员或其他评标专家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十三)故意损毁评标场所财物的。
(十四) 拒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质疑、投诉、问询、监督、检查的。
(十五)评标中出现重大差错或严重违规评标行为的。(十六)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对于不在上述列出评标专家的异常行为,由交易中心遵循客观、严谨、审慎的原则,在充分客观展现事件原貌的情况下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作出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会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线下或线上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局、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