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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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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结合龙里县实际,龙里县烟草专卖局制定了《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

贵州省龙里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2月2日


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龙里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里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龙里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烟草制品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龙里县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龙里县烟草专卖局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八条根据区域分割,将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龙里县内,按照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照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照道路、小区、集贸市场、村民组、商圈、路段、小区、特殊区域等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九条龙里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龙里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规划总量分解至三级单元格,作为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三级单元格设置数量上限的,该三级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经测算,2024年龙里县零售点合理容量为1635个。此合理容量即为2024年龙里县烟草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后续年度规划总量以年度规划表形式(见附件1《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在当年1月1日前通过龙里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大厅烟草窗口公示栏及龙里县烟草专卖局公示栏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在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是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者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一般区域,是指除禁入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者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数量上限及间距标准详见附件1: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者歇业在办理注销或者歇业时所处的办证周期内且注销回收的办证资源尚未投入公开办理时,按照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者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未在近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国家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者持有原许可证正常经营烟草制品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九)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被注销,原持证主体重新申请新办,且符合原许可证其他延续条件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者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龙里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龙里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配合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等清理原因消除,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回迁到原址经营的;

(二)城区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15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首次使用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为助推乡村振兴,在冠山街道、洗马镇、谷脚镇、龙山镇、湾滩河镇、醒狮镇辖区内,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申请人需持有县级以上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相关证明。

(七)符合安全标准的加油站、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因营业执照重新申领,导致注销或者不能延续的经营主体和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30日内按照原址重新申领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在店实际经营,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型为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受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者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残疾人,持有国家承认的残疾人证(有智力和精神残疾的除外)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退役军人未就业的,凭转业或者退伍军人证件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低保户,凭低保证等证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经营场所未能确认经营业态,无法识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正在装修中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5.写字楼、住宅楼(含商住两用)不属于平层对外全开放式门店的经营场所(10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店、超市、商场除外);

6.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者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7.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游乐场、青少年培训机构、母婴服务中心、游乐园、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经营场所内部。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模式的;

4.通过电脑、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5.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文化体育用品、通信器材、传真打印、仪器仪表、美容美发、洗浴足浴、按摩推拿、电影院、图书馆、休闲娱乐场所、药妆医械、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金融证券、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电玩城、机械农具、彩票、母婴用品、网吧、丧葬用品、渔具钓具、棋牌麻将、鲜花礼仪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或者场所。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五条龙里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在年度规划总量范围内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龙里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通过龙里县政务服务窗口、龙里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为办证周期,每3个月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每个办证周期开始前,龙里县烟草专卖局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公布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附件2:龙里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七条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十八条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龙里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集中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数量、本期末零售点数量、本期退出许可证数量,以及许可证准予新办所属三级单元格、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新办申请时间、申请受理、决定时间等情况(附件3:龙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在每个批次办理周期启动后的8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新办申请信息对外公示(附件4:龙里县X年第X批次各单元格前XX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信息表),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经营地址、所在最小单元格等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者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当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者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者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龙里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全县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申请人经营场所进出口最近内墙。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和内墙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以拟申请人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相距最近内墙作为测量起始点,最近持证零售点包括其他单元格持证零售点。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黔南州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实地核查操作规范》进行实地勘验测量。

第二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龙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原2021年12月16日起实施的《贵州省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龙烟法〔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xlsx

附件2:龙里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

附件3:龙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附件4:龙里县X年第X批次各单元格前XX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信息表

附件5:贵州省黔南州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实地核查操作规范


附件1

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XX年/上、下半年)

序号

一级单元格

二级单元格

三级单元格

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个)

间距标准(米)

备注

1

XX街道/XX乡镇

XX社区/XX行政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XX社区/XX行政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XX看守所


特殊区域不受间距限制

特殊区域

2

XX街道/XX乡镇

XX社区/XX行政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XX社区/XX行政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合计








附件2

龙里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

依据《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综合龙里县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我局测定XX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并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现将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办时间

本期申办时间:x年x月x日x时x分至x年x月x日x时x分。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二、申请方式及渠道

(一)网上申请。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522730/index.html)、贵州多彩宝手机APP等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在线提出申请。

(二)现场申请。在龙里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受理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资料,申请时间以录入系统后显示的时间为准。

三、其他事项

(一)符合《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二)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另行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三)龙里县烟草专卖局咨询、监督电话:12313、0854-5630955。欢迎广大群众通过公布的渠道进行监督,同时也可致电咨询查核许可证办理有关情况。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免费办理。龙里县烟草专卖局从未委托或者授权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发现有以代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牟利、诈骗等行为,可拨打12313或者0854-5630955举报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以上未尽事宜,由龙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龙里县XX年第X期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设置数量分配表

龙里县烟草专卖局

X年X月X日

附件

龙里县XX年第X期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设置数量分配表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序号

一级单元格

二级单元格

三级单元格

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个)

现有零售点数量(个)

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个)

间距标准(米)

备注

1

XX街道/XX乡镇

XX社区/xx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XX社区/xx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2

XX街道/XX乡镇

XX社区/xx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XX社区/xx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合计









注:1.零售点设置数量指现行《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中确定的XX年度(上半年/下半年)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

2.可增设零售点数量不含符合现行《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附件3

龙里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序号

一级单元格

二级单元格

三级单元格

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个)

准予新办(个)

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个)

本期许可证退出数量(个)

备注

1

XX街道/XX乡镇

XX社区/XX行政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XX社区/XX行政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2

XX街道/XX乡镇

XX社区/XX行政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XX大学






XX社区/XX行政村

XX路段






XX村民组






XX村民组






合计









附件3-1:龙里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新办明细表


附件3-1:

龙里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新办明细表

序号

所属三级单元格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新办申请时间

新办受理时间

准予许可时间

是否属于特殊情形办理

备注








属城区经营面积XX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












附件4:

龙里县X年第X批次各单元格前XX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信息表

序号

所属三级单元格

企业名称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收到申请时间

备注















备注: 本表为龙里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各最小单元格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信息的前xx名明细情况, 相关申请人可自行查询申请排序情况, 我局将严格按照收到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办理。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或者致电咨询查核许可证办理有关情况,咨询、监督电话:12313


附件5:

贵州省黔南州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实地核查操作规范

为积极推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地核查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范。

一、核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核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按要求制作相关文书。

(二)公正公平原则。核查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对所有被核查对象应一视同仁,不搞差别对待,不搞特殊化,做到主动回避。

(三)实事求是原则。核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如实记录测量结果,不得歪曲事实、隐瞒问题、弄虚作假。

(四)廉洁自律准则。核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核查对象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好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格遵守“六条禁令”“六个严禁”。

(五)便民高效原则。核查工作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任务,不拖延、不敷衍,最大程度地方便申请人。

二、引用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黔南州所辖县(市)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新办、延续、变更等环节的实地核查工作。

四、核查流程

受理申请-指派执法人员-制定核查计划-准备核查工具、资料-沟通确定核查时间-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目的和权利义务-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表-提取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核查结果共同确认-进入审批流程(全过程记录)

五、实地核查规范

(一)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实地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前,亮证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需对申请人的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对。

(二)告知事项

实地核查人员在亮证后需告知权利及义务、是否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此次实地核查将要开展的内容、程序。

(三)实地核查测距标准

1、测量起始点,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相距最近内墙作为起始点。

2、间距距离测量,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零售户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3、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4、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5、测量工具包括激光测距仪、皮尺、手推式测距仪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6、实地核查测量标准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根据经营场所位置不同,对应适用以下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具体测量路线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对面的,且无交通标识,属于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的,具体测量路线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对面的,无交通标识,但属于机动车道的,具体测量路线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对面的,有交通标示虚线,且属于机动车道的,具体测量路线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对面的,中间设有隔离带、绿化带或单双实线的,且路段有斑马线,具体测量路线如图6、图7所示:






图6






图7

(7)申请点与零售点成直角、圆角、弧形或异形的,测量应贴近墙角按直角分段,按人可通行的安全最短两侧内墙距离测量,具体测量路线如图8所示:






图8

(8)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零售点位于对面的,具体测量路线如图9所示:






图9

(9)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斑马线是对角,且零售点位于另一侧的,具体测量路线如图10所示:

图10

(10)申请点与零售点隔河相望的,具体测量路线如图11所示:






图11

(11)申请点与零售点隔河另一侧的,且桥面属于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的,具体测量路线如图12所示:

图12

(12)申请点与零售点隔河另一侧的,且桥面属于机动车通行道路的,具体测量路线如图13所示:






图13

(13)申请点与零售点属前后门面的,具体测量路线如图14所示:






图14

(1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为准。






图15

(15)幼儿园、中小学校与周边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学校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申请人经营场所进出口最近内墙为测量起始点。(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16)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呈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按人可安全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17)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合理布局限制距离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后续可以不用继续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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