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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决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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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博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7CNB6984

地址:贵州省龙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孝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82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于2023824日将污水通过雨水沟排入龙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排洪沟最终排入三元河,经我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雨水排放口取水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NLL230824),根据监测报告,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水质COD超标5.69倍,LAS超标7.32倍。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824《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龙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排洪沟内有大量泡沫,贵州博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语公司”)向水体排放一般工业废水水污染物,龙里分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博语公司废水进行取样;

22023824《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被询问人分别为博语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文波和污水处理站操作工王大平,证明:博语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日污水产生和排放量约1吨,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本次污水通过雨水沟流向园区排洪沟造成沟内大量泡沫,主要系工人工作操作失误导致,并非主观故意;

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NLL230824),由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博语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雨水排放口COD超标5.69倍,LAS超标7.32倍;

4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据,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博语公司排放污水进入了排洪沟,雨水排放池混有污水,水质颜色发黑,通过雨水排放污染物,部分积水的露天场地上存在泡沫,地面上存在黑色污水,有部分原料泄漏地面,雨水冲刷污水向外环境排放,第三方检测单位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博语公司废水排放池的水进行取样;

5、高新技术产业园片区卫星截图,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博语公司的雨水流向为园区排洪沟,该排洪沟内的水最终流入龙里三元河;

6、贵州省水功能区划{《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批复》(黔府函〔201530号)},证明:独木河贵阳黔南保留区的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龙里县三元河为独木河的支流,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

7、现场勘察示意图,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博语公司厂区雨水排入高新园区广业路与平西路交界处的排洪沟;

8、授权委托书,由博语公司提供,证明:博语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文波受公司法人胡孝军委托,配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调查;

9、检测报告签收单,证明: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于202391日送达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

10、送达回证(监测报告,编号:QNLL230824),证明: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于202391日将监测报告送达博语公司;

11、委托检测服务协议书,证明: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经龙里分局委托,对博语公司废水进行取样检测;

12、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证明:龙里分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博语公司生化池、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进行取样,每个点取样2瓶,每瓶500毫升,取样时博语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文波在场,采样取证单经刘文波签字确认;

13、龙里分局202392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龙里分局复查时,博语公司已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1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任职证明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胡孝军、刘文波、王大平)、,由贵州博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310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告字〔202310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告字〔202310}、《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污染物类别、超标因子、排放去向、排污超标状况、日排放量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108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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