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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龙里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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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障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知晓权、参与权,进一步完善《龙里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现将《龙里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建议,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子邮箱:llcg5633723@163.com

  联系电话:0854-5633723

  邮寄地址:龙里县三林路原正大集团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230


龙里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改扩建的;

(四)临时性建筑(含未批先建)和建设不符合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等的建设。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各镇(街道)履行监管义务,并主动向执法部门书面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好执法义务,公安、自然资源、信访等部门主动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指导、协调和督促镇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保障违法建筑处置所需的经费、人员和装备,妥善化解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第五条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对违法建筑及附属设施(含房屋)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待处置完毕,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函告解除限制。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在行政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建筑时,应第一时间出具认定函并将有关证据资料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除本办法第十条可现场拆除特定情形外,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疑似违法建筑时应向县自然资源局函询是否办理有关手续,经县自然资源局认定为违法后,立即启动违法建筑处置程序。

第七条  对已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县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书面函,对违法当事人违法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提供用水、用电、用气等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融媒体,要积极配合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通知通告事宜,做好舆论导向。

第九条违法建筑处置程序

(一)执法部门接收行政监管部门违法认定函后,应立即审批立案,同时,展开调查询问和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填写送达回证。对违法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和签字的,邀请基层组织人员(2名以上)见证签字(注明见证人联系方式、住址、身份证信息等),全程录音录像。

(二)对经认定的违法建筑再次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拆除未建成或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向其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填写送达回证。

(三)为充分保障违法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填写送达回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告知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程序组织听证会。

(四)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违反法律的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填写送达回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也可在新闻媒体、违法建筑所在地村(居)委会公示栏、违法建筑现场等进行公告。

(六)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不履行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填写送达回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催告当事人限期内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

(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向其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拆除的时间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到达拆除现场配合强制拆除工作。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将违法建筑内所有物品搬离和清点,制作物品登记清单(一式三份),司法公证人员现场进行公证并签印,同时,再次对违法建筑进行录像和拍照取证。物品登记清单和实物当场交付违法当事人,对不能当场交付的,通知其到指定地点进行领取。

(九)强制决定执行后,行政机关承办人员制作结案报告,审批表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案情概述、执行结果等,并报领导审签后结案。

(十)第九条处置违法建筑流程至少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违法建筑处置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的原则,切实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筑打击在萌芽状态,减少群众损失。执法部门依法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并在一小时内自行拆除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给予违法当事人一小时内时限自行拆除,若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拆除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现场拆除违法建筑。

(二)对已完成的违法建设行为,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处置。

(三)在合法建筑基础改扩建违法建筑的,且无法分割的,综合考虑占用土地性质和强制拆除对合法建筑造成影响,行政机关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后,可作出执行没收违法决定。

(四)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代履行费用原则上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县政府决定区域内可以执行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告知违法当事人没收处置条件,当事人不申请按没收程序处置的,县人民政府作出有关行政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按没收程序处置且符合条件的,按下列程序依法实施:

(一)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没收申请。

(二)由行政机关依法核实申请没收的房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依法告知违法当事人。

(三)对符合没收条件的,行政机关或违建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违建房屋或违建部位进行测绘,并由违法当事人书面确认数据无误,评估价格应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参照本区域内“无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结合评估价格和违建面积的乘积计算没收款。

(四)违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没收违法收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款义务,未在规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没收程序以违法当事人依法缴纳没收款视为完成没收的标志,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县财政。

(六)违法当事人对执法没收的违法建筑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再次改扩建、改变用途、转卖或转租,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被没收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和处置报告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巡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制止,采取全程录像和现场勘验等方式收集保存证据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举报。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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