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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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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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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贵州发展内生动力。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贵州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于3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施。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规定提交的材料即可予以登记。
四、启用新版营业执照。自2014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但必须于2015年2月28日前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时间最迟不超过2015年2月28日,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意愿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五、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zgs.gov.cn/
六、强化信用监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行“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龙里县工商局 0854——563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