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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碰!这几类涉疫犯罪将被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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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点多、面广、频发,我县也相继出现确诊病例,疫情防控面临严峻挑战。防疫工作需要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为全力为疫情防控工作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闽侯县检察院整理了几起典型案例,请大家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依法防疫,需你我同行!

典型案例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今年3月10日,新冠确诊病例王某某与家人在某烤鸭店就餐,后该餐厅4名员工确诊感染。该烤鸭店经营人于某及妻子岳某未履行管理责任,未主动报告临时试工人员张某14日、15日在店内工作情况,导致张某未及时纳入流调管控,仍在外活动,后张某确诊,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并导致宾馆、饭店、超市、菜市场等9个单位、92人被管控。目前,王某某及该烤鸭店形成的疫情传播链条,已造成11人感染,严重损害、影响市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正常生活。

3月17日,相关部门在该烤鸭店疫情流调中发现,刘某某等6人曾于3月10日到该饭店就餐,与确诊病例王某某存在同时空密接情形。因刘某某等人到店就餐时未扫码登记,导致后续流调数据不准确。3月17日晚,社区工作人员向其询问是否到过涉疫烤鸭店就餐时,刘某某予以否认,致使其未被及时纳入密接管控。在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刘某某需居家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其仍于3月18日上午擅自离家前往某超市附近散步,造成疫情外溢传播风险。

目前,刘某某核酸检测阳性,其密接亲属疑似阳性。于某、岳某、刘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待治愈后依法处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来自境外和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次密接人员,不报、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依法实施的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及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020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检察院对刘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提起公诉,2020年2月28日,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新冠疫情险恶,网络媒体上的虚假信息仍层出不穷。这些谣言的传播不仅广泛引起恐慌、影响日常生活,也阻碍了政府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然而,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充分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肆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亦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于2020年2月10日印发执行,其中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3:诈骗罪

2020年2月至3月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缺钱产生了通过发布售卖口罩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黄某某从网站上下载口罩图片后,利用“抖音”平台发布售卖口罩的视频,添加了多名被害人的QQ或微信,收款成功后以口罩紧缺、涨价为由拒绝发货,最后将被害人拉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检察院对黄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20年4月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典型案例4:妨害公务罪

2020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未经设置的防疫通道通行、未经测温登记等,直接翻越防疫隔离带进出小区,执勤民警发现后立即对张某某进行制止并宣传疫情期间防控政策,但张某某仍未理会,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经在场人员对其劝导,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执勤民警赔礼道歉,之后被赶到的民警带离现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防疫工作职责,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对其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2020年2月15日,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

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更好的控制疫情,各地纷纷要求体温检测、核查三码、全员核酸检测、居家隔离观察等各类管控措施。而当中却有一部分人不理解、不服从、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对于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以及强行冲闯公安机关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等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将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防疫安全,关系你我

疫情的长期存在,难免让人产生倦怠情绪。检方提示,疫情形势越是严峻复杂,越需要我们保持定力。坚持就是胜利,疫情防控需要每一个人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群众与属地、部门、单位一起,严格落实“四方责任”,更加自觉履行防疫义务、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齐心协力、携手并肩,共筑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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