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镇人民政府,县信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S522龙里湾滩河至龙山公路(龙里至草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S522龙里湾滩河至龙山公路(龙里至草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县农村道路交通设施,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夯实经济发展基础,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龙府发〔2021〕9号)及《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龙里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龙里县自然资源局、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S522龙里湾滩河至龙山公路(龙里至草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途经龙山镇中排村、团结村、草原社区,具体范围以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让利于民的原则。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公开公平、同地同价、同物同价的原则。对相同级别、类别的土地和相同质量、相同类别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按同一标准给予补偿,并及时公开公示。
(三)奖励原则。征收物产为住宅房屋或经营性用房(门面)且被征收房屋属私人所有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
六、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1.被征收土地性质属村集体所有的,参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规定的地类、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补偿标准中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征收地类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为承包经营权者所有、20%为村集体提留。
3.鱼塘补偿标准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土地征收安置方式,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5.被征收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采取先勘丈固定土地面积、地类及地上附着物数据,待后期确权或争议解决后据实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及标准
1.被征收土地地类属耕地的,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21〕9号)规定,耕地上种植的青苗按2234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青苗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经济林、绿化苗木及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21〕9号)规定的指导性标准,制定补偿标准,按本方案、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以及《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土地为农村宅基地、农村合法使用空地(院坝、阳沟、入户道路等)和附属设施(即非住宅用途的生产用房、灶房、柴草房、杂物房、库房、厕所、畜禽圈及围墙、花池、水池等)占地的,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对应级别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四)坟墓迁移补偿方式及标准
坟墓迁移的补偿标准,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龙府发〔2021〕9号)制定,按本方案附件10标准进行补偿。
(五)国有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土地属国有土地的,根据获得批准的土地用途,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及其他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与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因特殊原因其他安置的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1.货币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本方案附件1标准进行补偿,对本方案内没有补偿标准的项目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选定并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解决。
(2)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或集体土地上相关附属设施的,按照本方案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对本方案内没有补偿标准的项目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选定并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解决。
(3)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
参照县人民政府已公布执行的县城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合法使用空地面积×土地基准地价。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经营性用房按18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经营性用房按18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6)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失业补助
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30元/㎡/月综合指导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②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房屋为企业资产,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本县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和其他安置及补偿
按照“征一还一”原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购买(森林溪畔、张家湾、八一公园一线等)商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差;因特殊原因其他安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安置。
相互补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房屋)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互不补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18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出10㎡不足20㎡(含2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22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出2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补差购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5㎡以内(含5㎡)的部分,被征收人按3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出5㎡不足10㎡(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35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超出1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购买。被征收人在选择经营性安置房时原则上不超过其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10㎡。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住房2200元/㎡、经营性用房3500元/㎡综合指导价向被征收人补差。
优先选房条件
按照签约优先原则,根据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先签订协议的,具有优先选房权。选择住宅安置房的,优先选择楼栋、楼层和户型;选择经营性安置房的,优先在主街道临街地段选择。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或集体土地上相关附属设施的,按照本方案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对本方案内没有补偿标准的项目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选定并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解决。
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和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
参照县人民政府已公布执行的县城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份额面积-产权调换安置房所占土地份额面积)×土地基准地。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合法使用空地面积×土地基准地价。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经营性门面按18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月、经营性门面按18元/㎡/月标准给予补偿。临时过渡期限暂定2年,首期支付1年的补偿,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之日后2个月止。
(7)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失业补助
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30元/㎡/月综合指导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首期支付1年的补偿,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经营性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之日后2个月止。
②职工失业补助。涉及小型企业及以上的职工失业补助,按照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在职职工人数兑现失业补助,失业补助人数由征收单位据实核定,失业补助发放标准按照龙里县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兑现;涉及个体经营户微小企业的职工失业补助,按实际经营面积核定失业补助人数,不足50㎡(含50m2)按2人计算、大于50㎡小于100㎡(含100㎡)按4人计算、大于100㎡ 按每增加 50㎡增加1人计算、500㎡以上按12人计算,失业补助发放标准按照龙里县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兑现。一次性给予3个月职工失业补助。
3.结算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搬空移交后,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于15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款兑现结算手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房具备交房条件后,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安置房交付告知书》、《安置房交付确认书》于安置房交付后1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相互补差及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结算手续。
七、奖励补助
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私有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奖励补助
在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在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以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总额的8%计算,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在31日至60日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以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总额的5%计算,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超过奖励期限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补助。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奖励补助
在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在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以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住房300元/㎡、经营性用房5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在31日至60日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以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住房200元/㎡、经营性用房3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超过奖励期限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补助。
八、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国有资产处置
被征收房屋属国有资产(含省州驻县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民营企业资产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按县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建筑结构参照本方案附件1确定的综合指导价进行货币补偿。
保障政策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予以保障。被征收人为烈属、孤老孤儿孤残人员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上浮10%或按“征一还一”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家庭主要成员身体疾病等不能自行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单位组织对该户落实搬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计,被征收人为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及本地原住户(指规划区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书的住户及其自然分户以及本地农转非的被征收人)且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的,按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给予保障性经营性用房安置,该保障性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抵扣其住房安置面积。其中:保障性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以保障性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作为经营性用房安置面积,但搬迁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等仍以原有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保障性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以原有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作为经营性用房面积安置。被征收人按照上述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给予保障性经营性用房安置,应得到的保障性经营性用房与实际获得的保障性经营性用房面积不一致时,以本方案第六点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中的第2小点第(1)条进行相互补差。
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住综合,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依法纳税,由龙里县经营性用房核实认定工作组根据相关规定对经营性用房面积进行核实认定。被征收房屋虽然用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但经龙里县经营性用房核实认定工作组实地核实,因不符合经营性用房认定条件而未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只能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营性用房(门面)的认定范围只能是第一层商业经营场所,其余与商业经营相关的储物间(库房)、餐饮操作间(含厨房)、二楼及二楼以上接待室(厅)等均不能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门面),只能根据其原有用途,按照住宅房屋或办公用房进行征收补偿,但可根据实际用于参与经营活动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
房屋产权遗留问题认定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手续基本合法的无产权房,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且核实确认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其它无产权房、生产用房和非住宅用途的灶房、柴草房、杂物房、库房、厕所、畜禽圈等附属房屋及临时建筑均参照本方案附件2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经县相关执法部门或派驻执法机构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且已下达处罚告知书的,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参照本方案附件3、附件4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建安成本补助;超过6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对合法建筑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处理
对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参照《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执行;对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兑现补偿。
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房屋搬迁拆除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做好勘测记录,并通过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同时,根据实地勘测及调查登记情况,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实施征收搬迁,将相关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公证提存。
已租赁的房屋处理
征收已租赁的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及时与房屋承租人解决处理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
(九)房屋征收流程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进行登记、调查、认定、处理以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工作时,应当通知被征收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查勘,并有义务如实提供必需的资料。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配合、不提供被征收房屋相关资料,或拒绝房屋征收测量和房屋征收评估人员实地勘查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屋评估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在登记调查和评估报告工作资料中作出相应说明,按照同区域同建筑类型和用途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被征收人对此产生的调查认定和评估结果以及补偿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征收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协议需提供的资料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一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有关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争议较大的疑点难点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本方案未作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的处理,本着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和让利于民的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村(社区)和被征收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专题研究,并制定可行性处置方案进行专项处置。
(十三)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九、法律责任
(一)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登记、调查、认定、处理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工作时,应当通知被征收人到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查勘、测绘等相关工作,并如实提供必需的资料。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配合、不提供房屋相关资料,或拒绝房屋征收测绘、评估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测登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测绘、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按照公开公平、同地同价、同物同价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在调查登记和评估报告工作资料中作出相应说明,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纪律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征收工作经费
征收机构承担征收安置工作和协调服务工作经费据实支付。
十一、解释权
本方案由龙里县自然资源局和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征收及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附属房屋及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
3.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4.未完善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建安部分工料补助标准
5.零星林木、经济林补偿标准
6.经济林补偿标准
7.零星绿化苗木补偿标准
8.绿化苗木规格、行间距及补偿标准
9.地上其他种植物补偿标准
10.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及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 | 类别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房屋 | 框架结构 | 2200 | |
粘土砖混结构 | 2000 | ||
标砖砖混结构 | 2000 | ||
空心砖混结构 | 1800 | ||
石混结构 | 1800 | ||
木瓦结构 | 1500 | ||
石木结构 | 1500 | ||
粘土砖木结构 | 1500 | ||
空心砖木结构 | 1300 | ||
土木结构 | 800 | ||
简易结构 | 150 | ||
经营性用房 | 3500 | ||
项目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内墙装饰 | 瓷粉+乳胶漆 | 12元/㎡ | 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
墙纸 | 40元/㎡ | ||
保丽板、胶合板、桑拿板、塑料板扣板 | 30元/㎡ | ||
电视墙 | 150元/㎡ | ||
吊顶(木架结构) | 120元/㎡ | ||
石膏线条 | 12元/m | ||
地脚线 | 10元/m | ||
木质墙裙 | 60元/㎡ | ||
石膏板吊顶 | 120元/㎡ | ||
铝塑板吊顶 | 60元/㎡ | ||
内墙砖 | 40元/㎡ | ||
地 板 | 普通地板砖 | 55元/㎡ | |
普通水泥地坪 | 50元/㎡ | ||
三合土地坪 | 30元/㎡ | ||
耐磨抛光地板砖 | 100元/㎡ | ||
水磨石地板 | 80元/㎡ | ||
大理石地板 | 110元/㎡ | ||
花岗石地板 | 170元/㎡ | ||
竹、实木地板 | 150元/㎡ |
项目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金属门(窗) | 铝合金卷帘门 | 130元/㎡ | |
彩钢卷帘门 | 80元/㎡ | ||
铝合金门窗 | 150元/㎡ | ||
不锈钢防盗门 | 130元/㎡ | ||
纱窗 | 65元/个 | ||
雨棚 | 100元/m | ||
进户防盗门 | 800元/道 | ||
室内全封闭防盗门 | 500元/道 | ||
钢条防盗门、防护窗 | 130元/㎡ | ||
木质门(窗) | 门套 | 200元/樘 | |
实木门 | 300元/樘 | ||
普通机压门 | 200元/樘 | ||
雕花门 | 800元/樘 | ||
木质窗 | 150元/㎡ | ||
窗套 | 150元/个 | ||
室内外 护栏 | 木质 | 40元/m | |
钢条 | 100元/m | ||
不锈钢 | 150元/m | ||
陶瓷装饰护栏 | 40元/m | ||
铁花 | 130元/m |
项目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雕花玻璃 | 厚度5mm以下(含5mm) | 150元/㎡ | |
雕花玻璃 | 厚度5mm以上 | 180元/㎡ | |
钢化玻璃 | 厚度5mm以上 | 250元/㎡ | |
固定柜 | 衣柜 | 300元/m | |
吊柜、厨柜 | 150元/m | ||
装饰柜 | 180元/m | ||
卫生洁具 | 台式面盆 | 300元/套 | |
大理石灶台 | 200/m | ||
人造大理石灶台 | 150/m | ||
普通灶台 | 100/m | ||
浴缸 | 500元/套 | ||
蹲便器 | 100元/个 | ||
坐便器(带水箱) | 300元/个 | ||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缸 | 100元/个 | ||
其他附属 设施 | 电话 | 150元/户 | |
宽带 | 150元/户 | ||
有线电视 | 500元/户 | ||
独立电表 | 500元/户 | ||
动力电 | 3000元/户 | ||
独立水表 | 450元/户 | ||
水、电、电视、电话等管线补偿费 | 2000元/户 | ||
柜式空调拆装费 | 550元/台 | ||
壁挂式空调拆装费 | 350元/台 | ||
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 | 1800元/套 | ||
电热水器拆装费 | 500元/套 |
附件2
附属房屋及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元/㎡) |
框架结构 | 900 |
砖混结构 | 700 |
空心砖混结构 | 550 |
砖木结构 | 520 |
空心砖木结构 | 500 |
石混结构 | 510 |
石木结构 | 490 |
木瓦结构 | 450 |
土木结构 | 390 |
活动板房 | 350 |
其他简易结构 | 150 |
附件3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围墙 | 红砖(标砖)围墙 | 元/m³ | 250 | ||
空心砖石围墙 | 元/m³ | 220 | |||
石砌围墙 | 元/m³ | 220 | |||
片石干砌、土质围墙 | 元/m³ | 100 | |||
简易围墙 | 元/m³ | 40 | |||
堡坎 | 毛石混泥土堡坎 | 元/m³ | 300 | ||
浆砌石堡坎 | 元/m³ | 200 | |||
干砌石堡坎 | 元/m³ | 100 | |||
晒坝 | 水泥晒坝 | 元/㎡ | 50 | ||
石板晒坝 | 元/㎡ | 40 | |||
土质晒坝 | 元/㎡ | 15 | |||
沼气池 | 沼气池 | 元/个 | 2200 | ||
水池、水窑、粪池 | 混凝土结构 | l-3m³ | 元/个 | 300 | 按容积计算 |
3-6m³ | 元/个 | 450 | |||
6m³以上 | 元/m³ | 100 | |||
土质结构 | l-3m³ | 元/个 | 50 | 按容积计算 | |
3-6m³ | 元/个 | 150 | |||
6m³以上 | 元/m³ | 40 |
附件4
未完善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建安部分工料补助标准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框架结构 | 800 | |
砖混、石混结构 | 600 | |
砖木 | 420 | |
石木结构 | 390 | |
简易结构 | 80 |
备注:1.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未修建完成的构(建)筑物参照本标准执行;
2.手续未完善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40㎡以内(含240㎡)的,按本标准给予工料补助;建筑面积超出240㎡、小于600㎡(含600㎡)的部分,按本标准折半后给予工料补助;建筑面积超出600㎡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零星林木、经济林补偿标准
补偿对象(规格)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
松、杉、柏 | 胸径5cm以下 | 元/株 | 5 | 四旁树 | |
胸径5-10cm | 元/株 | 15 | 四旁树 | ||
胸径 ll-15cm | 元/株 | 35 | 四旁树 | ||
胸径16cm以上 | 立方米 | 按蓄积量计算 | |||
花椒、油桐 、油茶刺梨 、无花果等 | 苗期 | 元/株 | 10 |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35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130 | |||
产中期 | 元/株 | 250 | |||
盛产期 | 元/株 | 300 | |||
李、拐枣、 柿子、苹果 、花红、杏 、石榴、板栗、樱桃梨 、桃、核桃等 | 苗期 | 元/株 | 13 |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55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250 | |||
产中期 | 元/株 | 350 | |||
盛产期 | 元/株 | 400 | |||
柑、桔、橙 、柚类 | 苗期 | 元/株 | 15 |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55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200 | |||
产中期 | 元/株 | 300 | |||
盛产期 | 元/株 | 400 | |||
补偿对象(规格)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
杨梅、枇杷 等 | 苗期 | 元/株 | 13 |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55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250 | |||
产中期 | 元/株 | 350 | |||
盛产期 | 元/株 | 400 | |||
葡萄、猕猴 桃(含架子 费用) | 苗期 | 元/株 | 13 |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株 | 35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200 | |||
产中期 | 元/株 | 300 | |||
盛产期 | 元/株 | 400 | |||
杜仲、黄柏 、厚朴橡皮树、香椿树、漆树 | 胸径6cm以下 | 元/株 | 15 | ||
胸径7-12cm以下 | 元/株 | 50 | |||
胸径13-15cm以下 | 元/株 | 80 | |||
胸径16cm以上 | 立方米 | 按蓄积量计算 | |||
茶叶 | 苗期 | 元/株 | 2 | ||
成长期 | 元/笼 | 35 | |||
盛期 | 元/笼 | 80 | |||
竹子 | 楠竹 | 元/株 | 15 | ||
棉竹、金竹 | 元/株 | 5 | |||
水竹、慈竹 | 元/株 | 4 | |||
其他杂竹 | 元/株 | 1 |
补偿对象(规格)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
其他树种 (含梓木 等) | 胸径3-5cm | 元/株 | 6 | |
胸径6-12cm | 元/株 | 10 | ||
胸径 13-15cm | 元/株 | 35 | ||
胸径16cm以上 | 立方米 | 按蓄积量计算 |
备注: 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地及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列入表中的常用造林树种和非常规造林绿化苗木按黔价监调(2009)214号文件执行;
3.木材产值:马尾松700元/立方米,杉木800元/立方米,其他木材800元/立方米;
4.保护植物、古树名木及特殊情况按个案处理;
5.经济林木每亩35株以下(含35株)按株计算,每亩超过35株的按亩计算;
6.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收后苗木属征收方所有)。
附件6
经济林补偿标准
补偿对象(规格)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
板栗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3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6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10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3000 | |||||
核桃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35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7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10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3000 | |||||
苹果、梨子、桃子、花红、杏子、 拐枣石榴、李子 、柿子、樱桃等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3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7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10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3000 | |||||
柑、桔、橙、柚类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35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6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10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3000 | |||||
补偿对象(规格)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
杨梅、枇杷、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 苗期 | 元/亩 | 2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45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8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12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5000 | |||||
油桐、油茶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25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4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6500 | |||||
盛产期 | 元/亩 | 9000 | |||||
花椒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30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5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7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1000 | |||||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棉竹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25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5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8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1000 | |||||
补偿对象(规格)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白夹竹、水竹、 慈竹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25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4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65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1000 | |||||
杂竹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3500 | |||||
产中期 | 元/亩 | 6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8000 | |||||
茶叶 | 苗期 | 元/亩 | 2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产前期 | 元/亩 | 45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8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11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5000 |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
刺梨、无花果 | 产前期 | 元/亩 | 25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4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7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0000 |
补偿对象(规格)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
杜仲、黄柏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产前期 | 元/亩 | 25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5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8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1000 | ||
桑园 | 苗期 | 元/亩 | 1500 |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
产前期 | 元/亩 | 25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亩 | 4000 | ||
产中期 | 元/亩 | 6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7500 |
备注: 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地及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列入表中的常用造林树种和非常规造林绿化苗木按黔价监调(2009)214号文件执行;
3.木材产值:马尾松700元/立方米,杉木800元/立方米,其他木材800元/立方米;
5.经济林木每亩35株以下(含35株)按株计算,每亩超过35株的按亩计算。
6.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收后苗木属征收方所有)。
附件7
零星绿化苗木补偿标准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
二、桂花 | 株 | 胸径大于5-6cm,冠幅130cm以上 | 220 | ||||||||||||||||||||||||||||||||||||||||||||||||||||||||||||||||||||||||
株 | 胸径大于6-7cm,冠幅160cm以上 | 310 | |||||||||||||||||||||||||||||||||||||||||||||||||||||||||||||||||||||||||
株 | 胸径大于7-8cm,冠幅200cm以上 | 540 | |||||||||||||||||||||||||||||||||||||||||||||||||||||||||||||||||||||||||
株 | 胸径大于9-10cm,冠幅220cm以上 | 860 | |||||||||||||||||||||||||||||||||||||||||||||||||||||||||||||||||||||||||
株 | 胸径大于ll-12cm,冠幅250cm以上 | 1900 | |||||||||||||||||||||||||||||||||||||||||||||||||||||||||||||||||||||||||
株 | 胸径大于13cm,冠幅300cm以上 | 2500 | |||||||||||||||||||||||||||||||||||||||||||||||||||||||||||||||||||||||||
三、广玉兰、紫薇 、黄金槐、合欢 、紫玉兰、雪松 、油松、悬林木 、木莲、白蜡、 黄山栾、樱花等绿化树种 | 株 | 苗期一年以上,高度0.8m以下 | 1 | ||||||||||||||||||||||||||||||||||||||||||||||||||||||||||||||||||||||||
株 | 高度 0.8-1.2m | 2 | |||||||||||||||||||||||||||||||||||||||||||||||||||||||||||||||||||||||||
株 | 高度 1.2-1.5m | 3 | |||||||||||||||||||||||||||||||||||||||||||||||||||||||||||||||||||||||||
株 | 地径1 -2cm,高度1.5-2m | 5 | |||||||||||||||||||||||||||||||||||||||||||||||||||||||||||||||||||||||||
株 | 胸径3-4cm,高度2m以上 | 20 | |||||||||||||||||||||||||||||||||||||||||||||||||||||||||||||||||||||||||
株 | 胸径大于4-5cm,高度3m以上 | 50 | |||||||||||||||||||||||||||||||||||||||||||||||||||||||||||||||||||||||||
株 | 胸径大于5-6cm,高度4m以上 | 60 | |||||||||||||||||||||||||||||||||||||||||||||||||||||||||||||||||||||||||
株 | 胸径大于6-7cm,高度5m以上 | 106.5 | |||||||||||||||||||||||||||||||||||||||||||||||||||||||||||||||||||||||||
株 | 胸径大于7-8cm,高度6m以上 | 122.5 | |||||||||||||||||||||||||||||||||||||||||||||||||||||||||||||||||||||||||
株 | 胸径大于9-10cm | 167.5 | |||||||||||||||||||||||||||||||||||||||||||||||||||||||||||||||||||||||||
株 | 胸径大于ll-12cm | 235 | |||||||||||||||||||||||||||||||||||||||||||||||||||||||||||||||||||||||||
株 | 胸径大于13cm | 525 |
备注: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地及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低于1.3米无冠幅的绿化树种不予补偿;高于1.3米无冠幅的绿化树种按同类林木规格折半后的标准进行补偿;
5.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收后苗木属征收方所有)。
附件8
绿化苗木规格、行间距及补偿标准
补偿对象 | 规格(地径、胸径) | 株行距 (米) | 每亩最高密度 (株) | 补偿标准 (元/亩) |
桂花、紫荆花、樟树、银杏 、玉兰、垂柳等绿化苗木 | 1.5cm及以下(地径) | 1x1 | 666 | 13320 |
1.6-3cm (地径) | 1x1.5 | 444 | 14200 | |
3.1-5cm (地径) | 1x2 | 333 | 26640 | |
5.1-10cm (胸径) | 2x2 | 167 | 33400 | |
10.1-12cm (胸径) | 2x2.5 | 133 | 42620 | |
12.1-15cm (胸径) | 2x3 | 111 | 44400 | |
15.1cm及以上(胸径) | 2x3 | 111 | 48000 |
备注: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地及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1.5cm以下按每株20元折算,其余按比例折算;
3.未列入树种及规格按市场价格参照执行。
4.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收后苗木属征收方所有)。
附件9
地上其他种植物补偿标准
补偿对象 | 补偿标准 (元/亩) |
海花草 | 参照青苗补偿标准2234元/亩,以种植面积按2倍青苗进行补偿。 |
鱼塘 | 参照青苗补偿标准2234元/亩,以养殖水面面积按3倍青苗进行补偿。 |
临时用地 | 每亩按照3倍青苗进行补偿 |
备注:本方案未列入补偿的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种植物如各类药材等按照2倍青苗进行补偿。
附件10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奖励标准 | 进入村级 公墓补贴 |
无碑土坟 | 元/座 | 650 | 1500 | 4800 |
有碑土坟 | 元/座 | 850 | 1500 | 4800 |
无碑石坟 | 元/座 | 850 | 1500 | 4800 |
有碑石坟 | 元/座 | 1050 | 1500 | 4800 |
石磨坟 | 元/座 | 1800 | 1500 | 4800 |
无主坟 | 元/座 | 650 | 1500 |
备注:1.奖励费为按时迁移坟墓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不予补偿;
2.进入村级公墓安葬补贴4800元,不进入村级公墓安葬的需自行找合法的规
划区范围外土地安葬,违法乱葬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3.无主坟由所涉及的村(社区)或组组织迁移到本村公益性墓地,同时做好无主坟标识和归档工作,补偿标准为:补偿标准价+奖励标准价+所进入本村公益性墓地的实际收费标准价。